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幼字第113003001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本市公立幼兒園 (以
    下簡稱各園)延長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協助雙薪家庭父母
    安心就業及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特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
    七點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園應依幼生家長需求,規劃提供本服務,參加對象為公立幼兒園
    幼兒。
三、辦理原則:
    (一)各園應將本服務訊息列入招生簡章,並充分告知家長,由家長
        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各園辦理本服務前,應進行意願調查及相關宣導、籌備工作。
    (三)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四)本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
        顧生活教育。
    (五)全園參與幼兒人數達一人即應提供本服務。
    (六)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四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
    (七)場地以運用各園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其他場所、
        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
    (八)各園應積極維護參加本服務之幼兒活動期間及放學安全事宜。
四、實施時間:
    (一)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教保活動課程起訖日期及寒、暑假期間,
        每日下午四時至下午六時。
    (二)寒、暑假加托服務: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五、本服務人員及教師助理員之資格如下:
    (一)本服務人員資格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二)教師助理員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
        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六、本服務之收費退費標準如下:
    (一)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
        三十五元,半小時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二)寒、暑假加托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月二千元;採部分日數
        參加者,每日一百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三)幼兒臨時參加者,其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每小時五十元,半小
        時三十元;寒、暑假加托服務,每日二百四十元。
    (四)幼兒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不包括例假日),或因疫情及流行
        性傳染病等配合停課之期間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家長每月繳交
        費用、幼兒當月未參加服務日數及幼兒園當月提供課後延長照
        顧服務及加托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辦理退費。
    (五)各園不得利用本服務另列名目加收費用。
七、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經濟需要協助幼兒,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者: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
    (四)經教育局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家庭之幼兒。
    前項經濟需要協助幼兒,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
    告現值合計逾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十萬元者。
八、本要點補助幼兒期間自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但新生之補助期
    間,以學年度八月一日為開始至結業離園為止。
九、本服務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如下:
    (一)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收支由各園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人事費:依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七款第二目薪
        資支給規定辦理。
    (三)鐘點費:平日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與課後延長
        照顧服務期間所需之鐘點費或加班費差額,每小時補助至多
        以四百元計。
    (四)行政費:延長照顧服務期間之事務費、水電費、雜費與其他相
        關費用,及行政人員加班費。
    (五)寒、暑假加托服務午餐費及點心費:依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
        統各園登載之午餐費及點心費核算數額。
    (六)增置教師助理員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
        理。
    (七)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本服
        務相關費用。
十、各園申請補助經費應依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十一、凡辦理本服務之各園,其參與之教保服務人員、行政人員及家長
      義工,視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暑假等四期開辦情形及辦
      理成效各給予獎勵一次。
      每期敘獎標準:
      (一)教保服務人員:嘉獎一次。
      (二)行政人員:校長(園長)、學校附設幼兒園主任、承辦本服
          務業務組長、校(園)內行政人員各一人,各敘嘉獎一次。
      (三)家長義工:頒發感謝狀一幀。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