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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教保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幼字第106003781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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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本市幼兒教保服務正常發
    展,統籌規劃及執行社區幼兒教保問題諮詢及家長育兒支持,協助推
    展社區活動及社區親職教育,平衡區域間教保服務資源,特設置臺中
    市社區教保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社區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社區中心提供服務如下:
    (一)提供社區教保問題之諮詢。
    (二)辦理親職教育講座及親子活動。
    (三)提供圖書借閱,教具、玩具及遊戲場所之使用。
三、本社區中心申請設置資格如下:
    (一)本市原已設立之教保服務資源中心轉型之社區中心,或依區域教
        保資源需求,由本局於轄內公立學校或公立幼兒園規劃分區設置
        。
    (二)私立幼兒園申請設立者,應符合下列各目條件:
        1.已完成幼兒園基礎評鑑且評鑑結果通過,或尚未辦理評鑑但經
          本局查核通過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3.1.2、4.2.1、4.3.1、
          5.2.2、6.2.1、6.2.2、6.2.3、6.2.4及6.2.5等九項目者。
        2.教保服務人員配置,應符合或優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之規
          定。
        3.開放使用場地應位於三樓以下,幼兒室內活動面積總計有一百
          二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之專用空間(不含行政設施空間),同時段
          不可與托育及其他服務混用。
        4.近三年內教保服務人員流動率未超過三分之一。
        5.幼兒園曾有社區融合經驗,且社區民眾參與活動比率達五成以
          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最近二年內曾經辦理六次以上的親職教育、親子活動。
          (2)二年內曾開放幼兒園場地供社區民眾使用,每學年至少二
             次。
        6.環境規劃需符合六歲以下幼兒需求,並提供適合該年齡層之教
          具、玩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四、每學年請依本局所訂日期及補助規定提報申請設置計畫,計畫填寫注
    意事項如下:
    (一)如有加置臨時人力,申請計畫中應說明加置臨時人力及其辦理相
        關業務內容及編列經費之合理性。
    (二)幼兒園若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得優
        先申辦。
    (三)相關活動及課程須對外開放,優先讓社區六歲以下幼兒及其主要
        照顧者參加,不得限制以幼兒園園內幼生及家長為對象,活動申
        請時須詳列社區民眾參與之名額及比例。
    (四)本局就所有申請案件進行審核,必要時將組成小組實地訪視審查
        。
    (五)於指定期限內備妥申請應附文件提出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
五、本社區中心應依下列規定管理開放:
    (一)辦理時間:需為假日固定時段開放場地使用或辦理活動,每月至
        少一週需對社區開放三小時以上,總辦理期間至少達八個月或總
        辦理次數至少達十次以上。
    (二)提供服務:辦理親子活動、親職教育及提供圖書、教具、玩具借
        閱及開放場地使用。
    (三)使用對象:本社區中心所提供相關資源及辦理活動應提供社區民
        眾使用,並以親子為主要對象,幼兒應由家長陪同參與。
六、本社區中心由本局轄管,各置主任一人,由各中心設置所在學校(幼
    兒園)校(園)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主任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七、為順利推行社區教保業務,分置行政諮詢組、推廣輔導組、研究出版
    組及資訊服務組等四組,由本局指定之社區中心辦理:
    (一)行政諮詢組:
        1.綜理各社區中心教保諮詢服務。
        2.協助幼兒教保服務相關問題之研究與解決。
        3.整合各社區中心幼兒教保圖書資源之分享。
        4.策劃社區中心各項行政業務推動。
    (二)推廣輔導組:
        1.各社區中心幼兒教保服務之推廣暨輔導工作。
        2.整合各社區中心親子活動、親職講座及日常開放資訊。
        3.協助輔導幼兒園經營正常化。
        4.襄理本市幼教網站幼教資訊及相關法規蒐集及辦理優良課程教
          案徵稿。
    (三)研究出版組:
        1.蒐集國內外幼兒教保服務相關文獻資料提供教保服務人員參考
          。
        2.蒐集各項幼兒教學研究成果提供教保服務人員參考。
        3.辦理幼兒教保各類教材、教學資源之調查、蒐集、分類及推薦
          。
    (四)資訊服務組:
        1.管理本市幼教專屬網站,提供各項教育政策與幼教新知,分享
          優質教保課程與教案。
        2.協助幼兒教保圖書資源之分享。
    各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局指派社區中心主任兼任,襄理各組事務,並
    置組長若干人由同組其他社區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協助執行各組
    業務。
八、本局於辦理期間不定期進行訪查及輔導,方式如下:
    (一)補助辦理本社區中心之幼兒園,本局得於執行期間以實地或電話
        訪查方式瞭解辦理情形,並於必要時提供輔導服務,幼兒園不得
        拒絕,訪查及輔導結果將作為未來申請審核參考。
    (二)本計畫執行期間,如經查獲重大教保服務、衛生保健、消防安全
        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者,本局得逕予撤銷補助。
    (三)經本局查獲辦理社區中心之幼兒園如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資
        源補助,基於資源不重疊之原則,本局得取消其補助資格,並繳
        回補助款。
    (四)經本局評估效益過低或單次開放參與活動人次低於十人以下,則
        該次活動不予補助。
    (五)活動及課程須公開招生,不得限制以幼兒園內親子為限,每場次
        社區民眾參與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九、本局每半年召集各社區中心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十、本社區中心所需經費除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外,另由本局編列年度相關
    預算支應之。
十一、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