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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成績考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社字第100007032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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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簡稱本府)辦理本市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分別辦理。
三、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分定期考查與日常考查,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領域。
四、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就鑑賞、晤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測驗、實踐、或其它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五、 國中補校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五等第記錄通知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六、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由導師得就學生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與出席考勤結果,分別予以加減。由導師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予以加減者,以加十分為限。
學生出席考勤結果加減分數項目如下::
(一)以月份為單位,當月全勤者加一分,公假、喪假(視親屬等級,由學校斟酌給假,最多不得超過二週)、婚假(以一週為限)、分娩假(以四週為限)視同出席。全學期全勤者另加五分。
(二)無故曠職者,每一節減○‧五分。
(三)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一次減○‧五分。
(四)全學期事假每滿二十節者,減一分。
(五)全學期病假每滿四十節者,減一分。
學生獎懲結果加減分數項目如下: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三分。
(六)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三項規定加分,其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七、 綜合表現之學期成績,以實得總分轉換成五等第。
八、 一般學科之考查,依下列各領域辦理:
(一)語文。
(二)數學。
(三)社會。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
(五)健康與體育。
(六)藝術與人文。
(七)綜合。
九、 一般學科各項成績考查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一、二年級第一、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每學期分三學段,第一、二學段成績分平時試驗及日常考查二部分,各占百分之五十,第三學段成績分期末試驗及日常考查二部分,各占百分之五十。學期總成績由三個學段成績總和除以三。
(二)三年級第二學期,平時試驗僅辦理二次,成績分平時試驗及日常考查二部分,各占百分之五十,每次占全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十、 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科辦理:
(一)電腦概論。
(二)現代家庭。
(三)生活科技。
(四)體育與音樂。
(五)藝術生活。
(六)其他。
十一、 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認知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平時試驗及一次學期試驗。
(二)技能部分占百分之五十,依據課程標準,並斟酌學生身心發展狀況,擇項辦理。
(三)情意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依學生日常學習及行為表現,以評量表記錄,予以評定。
十二、 學生成績考查時,因公、婚、喪、分娩、病、事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婚、喪、分娩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缺考者,其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十三、 學生兼具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
(一)綜合表現成績,六學期均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達丙等以上並經審核通過。
(二)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六學期均有五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有六科以上達丙等以上。
修業期滿成績不合前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四、 學生一學期內,對於某一學科缺課(公、婚、喪、分娩假除外)之時數達該學科全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學科之學期試驗。但國中中輟生轉入國中補校時,該學期原校缺課(公、喪假除外)之時數未達二分之一時,得參加補校相關學科之平時試驗及學期試驗。
十五、 學生曠課時,學校應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每學期如曠課累計達四星期者,該學期成績不予考查。
十六、 學校應將學生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除應通知一般學科、藝能學科及綜合表現各項成績外,並得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十七、 選修科目成績之考查,其性質屬一般學科者,參酌一般學科辦理;屬藝能學科者,參酌藝能學科辦理。
十八、 本要點自99年12月25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