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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6: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醫事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及獎懲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心字第105004563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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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臺中市醫事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性侵害事件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
    並辦理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行政獎懲,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三、本規定各種事件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或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
        之行為。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所
        稱性剝削事件。

 四、醫事人員通報責任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之責任通報醫事
        人員於知悉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通
        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所規定之責任通報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
        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
        逾二十四小時。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定之責任通報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
        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所規定之責任通報醫事人員於
        執行職務時,知有該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該條例第
        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依該條例第五條所
        定之單位報告。

五、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通報職責之醫事人員,主管
    機關應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事件醫事人員責任通
    報調查審議會議,由臺中市政府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審議之。(以
    下簡稱審議會議)。 

六、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由受獎懲之責任通報
    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列席審議會議說明。

七、審議會議受理案件類型如下:
  (一)違反第四點規定者,經相關機關提請調查或審議者。
  (二)依第四點規定辦理,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
        處理,經民眾舉報或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獎勵者。

八、審議會議處理程序如下:
  (一)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檢附佐證資
        料;相關申請表件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主管機關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三)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
        作成調查報告,俾為審議依據。
  (四)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醫事人員隸屬機關辦理行政獎懲事宜,
        未盡責任通報之案件,應併移送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行政懲
        處。
九、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移其所屬
    機關人事單位辦理獎懲。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主
    辦機關調查屬實時,函請該醫療院所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十、醫事人員未依規定責任通報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
    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