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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生在家教育輔導事宜,協助其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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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輔導對象為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在家教
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本要點所稱輔導人員係指本市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教師及學生設籍學
校相關教育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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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將學生學籍編入班級,並指派適當教師擔任導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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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人員應依學生輔導成效,定期評估學生安置之適切性;必要時應
協助辦理重新鑑定、安置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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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巡迴輔導班教師應結合班級導師及相關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對學
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其內容應符合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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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輔導原則如下:
(一)巡迴輔導班教師應視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及學習能力需求,設計適
當課程,適切依規定排定每週輔導日程,並摘要撰寫輔導紀錄。
(二)學生設籍學校負責特殊教育行政人員應主動協助學生申請專業人
員服務或教育輔助器材協助學習。
(三)學生設籍學校班級導師或輔導人員應定期前往訪視或電話關懷,
並做成紀錄。
(四)巡迴輔導班教師、輔導教師及學校,應將教學或輔導結果做成紀
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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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得邀請專家學者及優良輔導教師組成督導小組實地訪視巡迴輔導
教師現場工作情形,以瞭解輔導實施情形並提供相關支援與建議,並
視訪視結果予以獎勵或追蹤輔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