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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
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
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設臺中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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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
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本市各級學校、社
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發展。
(三)督導考核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
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
有關案件。
(六)辦理本市各級學校相關人員及本府相關人員在職
進修。
(七)推動本市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推動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預防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及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九)其他有關本市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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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
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市副市長及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
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局
長、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局長。
(二)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會
代表。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
表及實務工作者。
本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
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
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
職務異動或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派(聘),其任期
至該屆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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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
學生事務室主任兼任,幹事四至六人,分別由本府相
關單位承辦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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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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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得設專案小組,專案小組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
,所需經費及人員由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予以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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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每三個月應定期召開一次,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
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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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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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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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社會局、衛生局、警察局、文化局、新聞局及教
育局各業務主管科及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應編列推展
性別平等教育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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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