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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退稅應行注意事項暨抽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管字第111060089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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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確立退稅案件處理程序及加強內部稽核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核定各項退稅案件應逐案審查有關證明文件,並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受退稅人不同之案件,分局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
        位)應加強審核防杜假冒申請情事。
    (二)人工辦理退稅者,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於財稅內網建檔後,產出
        退稅核定單併同相關佐證資料陳核。
    (三)自動辦理退稅者,由資訊科於財稅內網線上派送賦額更正案件退
        稅清冊及重、溢繳清冊,經業務單位承辦人員確認應否退稅後陳
        核。
三、資訊科執行退稅收檔後派送退稅正誤清單至業務單位,業務單位承辦
    人員應再次確認退稅對象、金額及退稅方式之正確性。
四、退稅支票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上應加劃線,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則應
    加蓋「禁止背書轉讓」印戳。
五、無法送達之退稅支票,稅務管理科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查詢其他可供送達處所,寄發退稅支票逾期未領取通知單並輔
         導直撥退稅指定帳戶。
   (二)受退稅人行蹤不明者,每年一月及七月辦理公示送達。
   (三)逾開票日一年仍無法送達之退稅支票,每年一月列冊辦理繳庫
         。
六、原記載退稅受款人姓名或金額有誤須辦理更正者,業務單位應依規定
    重新辦理查欠手續;如查有欠稅時,應俟抵欠後再行辦理退還。
七、退稅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每季列冊陳送局長抽樣百分之五,列
    入內部業務檢查,並就下列事項填具查核報告陳核: 
    (一)核定各項退稅案件引用之法令依據是否正確,全案應附之文件是
        否齊全。
    (二)退稅核定單之退稅金額是否正確。
    (三)核准退稅金額與退稅支票或直撥入帳金額是否相符。
    (四)退稅支票是否合法送達;直撥退稅未撥付成功之後續處理情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