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9: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查詢房屋稅籍編號或現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財字第101210014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政便民,減少民怨,並
    使作業方式一致,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納稅義務人向本局所轄分局申請查詢房屋稅籍編號或現值,請依據
    本要點訂定作業方式辦理。
三、作業方式
(一)受理方式
1、查詢房屋稅籍編號:以電話、現場、申請書、E-mail或網路線上申辦
   等方式受理。
2、查詢房屋現值:僅限以房屋所有權人本人、繼承人或其代理人至本局
   所轄分局現場以隨到隨辦或申請書、E-mail或網路線上申辦等方式受
   理。
(二)分局第三股(第二股)或全功能櫃台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受理:
1、電話申請者:應問明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房屋坐落及
   聯絡電話,經核對無誤後,告知房屋稅籍編號。
2、現場申請者: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現場提出申請,應請其提供身分
   證明文件;且申請人確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核對無
   誤,並請其簽名或蓋章,及留下聯絡電話,視當事人需要口頭答覆房
   屋稅籍編號、房屋現值或列印房屋稅籍證明。
3、以書信(含E-mail、網路線上申辦)申請者: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經
   核對無誤,且申請人確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公文函
   復房屋現值或列印房屋稅籍證明函復。經核申請人未檢附有關身分證
   明文件,或不符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函復否准或告知應檢
   附之證件。
   前款之申請人如為代理人時,函覆時應副知納稅義務人本人。
4、持有已用印之契稅申報書正本及相關資料申請者:基於申報契稅需要
   ,應核對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房屋坐落,查核相符後
   ,請代理人填寫「財產稅櫃台化作業即時處理案件登記簿」於簽名或
   蓋章及留下聯絡電話後,得以口頭告知房屋稅籍編號與現值。若僅查
   詢房屋稅籍編號,因本局外網已公開民眾自行查調且不涉及保密範圍
   可免作成紀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