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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體字第109004279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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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學校午餐品質,加強午餐
    之管理、輔導,並強化學校健康飲食教育之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午餐工作組織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學校供應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由參加學校之校長、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現任家
        長代表等組成之,其中現任家長代表應占四分之一以上。
    (二)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主任或總務主任為副主任委員
        ,午餐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遴派學校教(職)員兼任之。
    (三)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每星期授課節數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並作成會議紀錄備查。
    (五)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學校應成立工作小組,辦理學校午餐相關行政工作。
三、學校辦理午餐之管理原則如下:
    (一)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全部參加為原則。
    (二)學校級任導師應與學生一起用餐,並負生活教育與午餐營養教育
        指導之責。學校每學年度應至少辦理一次食品衛生及營養教育相
        關活動。
    (三)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得暫准不參加學校供應之午餐自行準備飯
        盒,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掌握學生之動態,並
        適時進行生活教育與營養教育。
    (四)各校午餐供應,得以自辦、公辦民營、委託他校或外訂團膳方式
        為之,其午餐供應方式由本委員會決定之。
四、供應午餐之方式如下::
    (一)主食以米食為主,麵食為輔,注意質量及適合學生口味,並力求
        變化。並鼓勵以全穀根莖類為主食。
    (二)學校供應之午餐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
        單輪流供應。
    (三)學校以週一辦理蔬食日為原則,並得視特殊情況調整至其他上課
        日。
    (四)每星期供應午餐以五日為原則。
    (五)供應午餐時間為每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學期結束日止之上課時間。
    (六)學校設有廚房者,所有主副食物及菜餚,除麵條、饅頭、包子外
        ,不供應廠商直接送達之即食性食品,應由廚房當日烹煮後供應
        。但因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者,不在此限;學校未設有廚
        房者,一律以團膳打菜用餐為宜,附帶之食品應合乎學校餐廳廚
        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範。
    (七)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將檢體分項留樣密封保存,每項至少二百
        公克以上並標示日期,置於攝氏七度以下之冷藏設備內四十八小
        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並應防範遭受污染。
    (八)生原料與熟食冷藏庫宜予分開保存,如無法分開保存,生原料與
        熟食應分區放置,並將熟食置於上架,生原料置於下架。
五、午餐廚房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原則如下:
    (一)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學校衛生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
        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二)學校應不定期抽檢食材。
    (三)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監督廚房內部作業及整潔衛生並應每
        日填寫廚房工作日誌。
    (四)學校應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每日檢
        查廚房,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五)餐具不得以非食品用洗滌劑或未符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水洗滌。
    (六)非午餐工作人員,除有特殊原因外,禁止進入廚房,以免污染並
        應予記錄備查。
    (七)廚房設備應保持清潔,對廚工應予訓練操作,並督促謹慎小心,
        注意個人安全衛生及烹調時之安全與衛生管理〈需依契約內容
        為主〉。
    (八)廚房出入口及其他孔道,應設置防止病媒蚊侵入之紗窗、紗門、
        空氣簾或其他設施。
    (九)廚房門窗、牆壁、天花板、工作檯、地面、濾油網、餐具櫥、
        其他器具及作業環境,均應保持清潔。
    (十)廚房內部及四周排水溝應經常保持暢通、乾淨,避免孳生病媒
        蚊。
    (十一)廚房作業區域應有效區隔,分為清潔區、準清潔區、污染區
          及非食品處理區,作業期間應管制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汙
          染。
          清潔區:配膳區。
          準清潔區:烹調製備區。
          污染區:驗收區、洗滌區、庫房。
          非食品處理區:更衣室、辦公室。
    (十二)午餐廚餘得就學校現有設備妥善處理,廚餘桶置於室外應加
          蓋並每日清理,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之運輸等,應注
          意環境衛生之維護,避免衍生公害。
    (十三)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並防止蒼蠅
          、老鼠、蟑螂進入。
    (十四)乾料庫房應有專人負責,並應設置稽核人員,且由稽核人員
          每月至少盤點庫存一次。
    (十五)乾料庫房內食品應分類標示,整齊排列並標示進貨日期,秉
          持先進先出之原則,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十六)學校午餐相關設備,應依事務管理規則辦理財產登記。
六、午餐主、副食品採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學校辦理午餐,其主、副食品之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
        規定辦理,並應優先使用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農產
        品。
    (二)午餐執行秘書應於每月底(或每星期五)將次月(星期)之午餐菜
        單公告周知。
    (三)午餐供應所需肉品應選購具有CAS認證標準或合法屠宰證明之
        優良肉品,不得購買無來源證明之私宰肉品,其他食物亦應儘
        量採購符合國家認證標準者。
    (四)學校於招標時,應要求供應廠商就供應之食品,加保產品責任
        險。
    (五)響應低碳飲食,鼓勵購買在地、當季食材。
七、帳務處理方式如下:
    (一)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本要點及會計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午餐費用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
        1.主副食、食油、調味品。
        2.水電費(依全校比例分擔)、燃料費及食材運費。
        3.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器具。
        4.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
        5.廚工人事費。
八、午餐費收取原則如下:
   (一)學校午餐費應按月、按季或學期收取。但家長經濟能力有困難
       時,得准予分期繳納。
   (二)教職員工應繳交午餐費,惟自辦午餐之學校若經家長會同意且
       不影響學校午餐供應品質狀況下,學校午餐工作人員(午餐執
       行秘書、午餐主計、午餐出納與廚工)午餐費得由學生所繳交午
       餐費項下支應。
   (三)學校午餐費收費標準,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四)設有廚房者,午餐主副食每年平均支出所占比例,不得低於午
       餐費支出總額百分之七十,以維持午餐供應品質。
   (五)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六)學校午餐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當年度如有結餘,應留存專
       戶專款專用,除必要支付或依規定須將補助款繳回外,其餘結
       餘款,均得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年度結餘款以不超過供餐人
       數一個月午餐費收入為原則。
   (七)午餐專戶所得孳息得納入專戶循環使用,與午餐無關之支出,
       不得由午餐經費開支,年度結算午餐如有結餘,得轉入下年度
       午餐專戶使用,但不得巧立名目作不當開支。
   (八)午餐廚餘、廢油及資源回收收入應納入年度專戶專款專用。
   (九)午餐廚房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勞
       工退休儲金,依法定比例由學校及午餐廚房工作人員共同負
       擔,由學校負擔部分,得由午餐費支應,學校應按月繳納或提
       繳,並不得為廚工投保額外保險。午餐廚房工作人員管理之相
       關事項由本局另定之。
   (十)午餐廚房工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津貼。
九、貧困學生午餐費以按學校收費標準全額補助為原則。
    前項所稱貧困學生,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
       入戶之學生。
   (二)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中低
       收入戶之學生。
   (三)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
       學生。
十、民間捐贈學生午餐費處理原則:
   (一)學校接受民間捐贈學生午餐費者,應依捐贈者指定用途專款專
       用,不得逕移作他用及列支非屬辦理學生午餐相關事宜,並依
       會計程序切實辦理。捐贈款項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各校得設
       午餐捐款管理小組審議、監督,並應定期公開所得款項及其支
       用明細情形徵信。
   (二)學校對民間捐助貧困學生午餐費者,應列冊附於每月收支憑證
       帳冊備查,並不得有重複接受(或申請)補助,補助原因消滅時
       ,應停止補助。
   (三)捐贈款項撥入學校午餐帳戶後,應以學校名義發給捐贈者正式
       收據。
   (四)造具印領清冊,不得重複請領貧困學生午餐補助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