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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1: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山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60228456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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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倡導文化藝術活動,提昇臺中市
      中山堂(以下簡稱中山堂)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第三條    機關、學校、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文化藝術(音樂、戲
      劇、舞蹈及雜技)活動,得向文化局申請使用中山堂場地。
         中山堂可供使用檔期中之百分之三十列為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及本市立案演藝團體活動使
      用。但本市各級學校及本市立案演藝團體仍應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
      請。
第四條    申請使用中山堂場地者,應檢具中山堂演藝活動申請書,按下
      列期限向文化局提出:
          一、每年一月申請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
          二、每年七月申請翌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
第五條    文化局應邀請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委員會,評審前條申請案件,
      其作業要點由文化局另訂之。
          前項審查委員會於每年二月審查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之案件,
      每年八月審查翌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之案件。
          前條申請案經審查委員會分類審查通過者,依各類案件評審分
      數高低、送件數比例及團隊志願,排定檔期之優先順序及候補順序
      。若全數候補完畢仍有空檔時,得公告空檔並納入翌年度檔期審查
      之申請,或另案接受專案案件申請,不受前條申請期限之限制。惟
      申請人須在演出日九十日前提出申請方得受理。
第六條    通過審查之申請人應於檔期排定後二個月內確認使用項目及時
      段,並按場地使用規費百分之四十繳納費用;逾期未確認場地使用
      項目及時段或未繳交費用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權利。
          申請人於場地使用前一個月,應繳清全部費用並與文化局簽訂
      使用契約。
第七條    申請人繳納前條之費用後未使用場地者,除有不可抗力或不可
      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外,已繳納之全部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條   由本府、本府所屬機關(文化局除外)、本市各級學校、本市
      立案演藝團體主辦之非售票活動使用中山堂場地者,得免收場地使
      用規費及錄影規費;售票活動,以演出時段場次五折規費計價。但
      規費減免之優惠,一年以一次為限。
          文化局主辦之售票或非售票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規費及錄影
      規費。文化局與其他機關共同主辦之活動,經專案簽准者得比照文
      化局主辦活動辦理。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得撤銷或
      廢止核准使用:
          一、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二、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違背政府法令規章及政策。
          四、妨害公序良俗。
          五、政黨政治活動、宗教講座、佈道或法會儀式。
          六、販售與演出活動或演出單位無關之商品。
          七、使用火把、爆竹或文化局認定不宜使用之危險物品。
          八、毀損建築、設備或有毀損之虞,經文化局認定有不宜使用
              或繼續使用場地之情事。
第十條    使用中山堂場地及各項設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依使
      用說明為之,如致毀損、滅失者,負回復原狀或損壞賠償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詳如附表。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