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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民戶字第103012412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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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
    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特訂定本要
    點。

二、歸化測試由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每二個月辦理測試
    一次,時間由本府統一訂定,除統一訂定歸化測試時間及報名時程外
    ,各戶政事務所得因應個案需求,採隨到隨辦或酌予另訂時間自行辦
    理測試作業。

三、歸化測試分口試及筆試,題目均為二十題,每題五分,總分一百分,
    測試時間均為三十分鐘,參加歸化測試者得擇一應試:
   (一)口試:以問答方式辦理,得就華語、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語
         擇一應試。
   (二)筆試:以選擇題方式辦理,測驗卷書寫系統以華語為之。

四、申請歸化測試者,應備下列文件,繳交歸化測試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向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並於該戶政事務所接受測試:
   (一)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本人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五、歸化測試規費應繳入市庫,戶政事務所並應製作收據交付申請人。
    戶政事務所受理歸化測試申請案件,應於審核通過後,於戶政資訊系
    統之國籍行政作業登錄申請人資料,並將申請書之照片掃描建檔,列
    印申請書,交由申請人閱覽簽名或蓋章。
    採集中測試者,排定測試時間及地點,並印製歸化測試通知書,於二
    星期內送達申請人;採隨到隨辦者,免印製歸化測試通知書。

六、歸化測試申請案經審核文件不齊備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三日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費。

七、測試人員由各戶政事務所主管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八、測試前,戶政事務所應會同政風人員(或指定人員)於戶政資訊系統之
    國籍行政作業隨機抽取試題,並列印試卷及答案卷,集中測試時,應
    封袋備用。

九、試務人員應於測試開始前核對申請人身分無誤,並說明測試須知後,
    逕行口試或發給試題及答案卷,依規定時間進行測試。

十、測試須知內容應包含測試時間、測試進行方式、合格分數、應試時應
    請關閉手機、禁帶電子器材入場應試、成績單何時寄發等事項。

十一、筆試及口試評分人員應當場核分簽名。

十二、戶政事務所應將測試成績登錄戶政資訊系統之國籍行政作業,並列
      印成績單,用印後核發予申請人。未能即時核發,應於二星期內送
      達申請人。

十三、戶政事務所應於測試結束三日內製作報考人成績名冊傳送本府;申
      請人之題目卷、評分卷及答案卷由各戶政事務所自行存檔並保存三
      年,並配合本府稽核。

十四、歸化測試成績單之換補發由戶政事務所核發,收取規費新臺幣五十
      元繳納市庫,並將收據交付申請人。

十五、本要點所需申請書、題目卷、評分卷及答案卷,均使用歸化取得我
      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
      試作業須知所定格式。

十六、歸化測試標準作業流程及測試人員作業流程如附件。

十七、測試人員監考費:
  (一)口試費:口試測試人員每測試一人含評分費,支給新臺幣二百元。
  (二)筆試監考費:筆試監考人員每測試一人含監考及閱卷費,支給新
        臺幣五十元。
  (三)本府員工於正常上班時間擔任口試或筆試監考人員,不得支領口
        試費及筆試監考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