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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給字第112004400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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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及管制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學校)職員及聘僱人員加班費之支給,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及聘僱人員(以下簡稱人員)
    。
四、各機關學校人員申請加班,應限於特定、必要性或有時間限制之案件
    ,並經主管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各機關學校應給予加
    班費、補休假。
五、依前點規定申請加班者,應事先填具加班請示單,並註明事由、人員
    姓名、日期及時間,送經主管覈實指派。但因應重要性或緊急性業務
    延長辦公時數,並事後經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加班費之支給,應依核准加班起訖時間,並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紀錄。
七、各機關學校人員加班費支給時數管制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
         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二)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
         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
         需延長辦公時數者,得申請專案加班,各機關學校並應依行政
         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辦理;
         專案加班費之支給,授權由各機關學校核定。
   (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除警察及消防人員不受前二款規定限
         制外,其餘人員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但行政院另定每月加班
         費報支數額上限者,從其規定。
八、各機關學校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
    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九、各機關學校人員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職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
               )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
               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
               以二四〇。
   (二)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〇。
    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每小時支給基準同前項基準計支。但各機關學校
    具低於上開評價換算基準之其他待命服勤需求者,應陳報本府核定;
    其評價換算基準不得低於前項基準之百分之五十。
    警察及消防機關輪班輪休制度人員之加班費,其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
    ,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
十、各機關學校就加班費之支給,應加強查核,不得浮濫,有虛報情事者
    ,經查明屬實,應嚴予議處。
十一、借調及支援人員之加班費,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經協調後,得由
      借調機關或被支援機關支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