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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3005963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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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推行,設臺中
    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執行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
      事項。

(二)研議辦理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人車違規事項
            之交通執法事項。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兼任,其
    餘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機關(構)代表或人員聘(
    派)兼之:
  (一)交通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局長。
  (七)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
  (八)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表。
  (九)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
  (十)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代表。
  (十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代表。
  (十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
  (十三)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中區養護工程分
            局)代表。

  (十四)中區養護工程分局臺中工務段代表。
  (十五)中區養護工程分局谷關工務段代表。
  (十六)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
  (十七)專家學者六人至九人。
    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報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報每次會議由召集人親自主持,必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並
    視業務需要邀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
    及臺中市各區公所等單位派代表列席。
五、本會報每兩個月召開交通肇事防制暨改善小組會議一次,由秘書長擔
    任總幹事,交通局局長為副總幹事,並邀集市政(會報)顧問列席。
    前項會議成員由交通局另案簽報市長核定之,會議成員指派科(課)
    長級以上人員按期出席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報業務由交通局主辦,綜合管考業務由交通局、臺中市政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協同辦理。
七、本會報設綜合管考、執法、工務、監理、教育、宣導及其他(如救護
    醫療、保險及科技等)七個小組,各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相關機關
    (構)指派兼任,協助辦理小組業務,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得應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邀
    請列席會議,並提出轄區交通安全改善工作報告。
九、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內政部警政署及有
    關單位派員列席指導。
十、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顧問列席會議。
十一、本會報有關教育、宣傳、道路交通工程、交通執法、綜合管考及其
      他(如救護醫療、保險及科技等)所需經費,如有關機關已編列預算
      者在預算內支付,無預算者及本會報所需經費由臺中市道路交通違
      規罰鍰項下劃撥及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各小組應依交通局所定期限,提送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指示各項
      執行計畫及成果資料。
十三、為爭取中央年終視導成績,本府各機關、本會報各小組及各年度工
      作執行計畫承辦人應於指定期限內將簡報資料及電子檔提送本會報
      綜合管考小組彙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