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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4: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交通用地興辦汽車修理業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交規字第100000800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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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山坡地範圍以外之非都市土地,劃屬一般農業區、鄉村區、森林區、風景區面臨寬八公尺以上之道路者,得由興辦事業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本府申請變更為交通用地興辦汽車修理業:
()申請書()
()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包括:
1.計畫緣起與目的、計畫位置、範圍及面積、計畫內容(環境分析、變更土地範圍明細、土地使用計畫)、基地配置情形(含作業場所配置、機具設備項目)、交通影響評估、營運與管理計畫、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變更編定前之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同意函、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表等。
2.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
3.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含建築物配置及面積計算表)並應標示鄰接道路寬度與長度。
4.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請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興辦事業人應擬具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5.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同意申請變更編定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6.事業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7.以公司名義申請者,附公司基本資料。
三、前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至少應包含土地開發配置、變更編定前後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等項目,本府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勘查。
四、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於核准函中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年內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逕向本府地政局申請變更編定,逾期核准函失效,逾期未申請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限為期一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