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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2: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藝廊展示區管理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企字第101250011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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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美化辦公環境、培養員工知性教育、提供民眾優質洽公環境與建立展場良好管理使用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心藝廊展示區」(以下簡稱本藝廊)係指位於本局七樓文心藝廊,占地約五十坪。
三、申請展出資格為熱心推廣藝文活動人士。申請展出者如為本局以外人士,作品以申請展出者本身之創作為限。
四、本藝廊展出國畫、書法、油畫、水彩畫、膠彩畫、版畫、砂畫、攝影、雕塑品、綜合媒材等類作品,展出作品媒材不拘,惟如係懸掛牆壁之作品,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斤。
五、作品展覽時間應在本局上班時間內,展期原則以一個月為期,若經本局同意,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展覽結束時應於結束後次日中午前下展,並於下展時運離本局。
六、為鼓勵同仁展現才華,共襄盛舉,並凝聚同仁向心力,得由各單位主管邀約同仁提供自身收藏或創作供展示,凡提供之個人,為獎勵其貢獻,得納入當年度評定年終考績及服務品質考核加分之參考,且所屬單位之當月5S考核亦得納入計分;而該項作品如同意由本局收藏者,得由本局負責裝框裱褙。
七、借用程序
(一) 展出者須於展出日六十日前向本局企劃服務科提出申請(如附表),並以展出作品品質、內容適當性及場地安全性為審核重點,經審核同意後,以無償方式提供場地展示。
(二) 展示之作品、文宣等資料,展出者須於展出前三星期先以數位檔案或書面方式寄(送)達本局審核通過後方可展出。
(三) 本局依申請之先後順序排定展期按時展出,因故無法如期展出,需於展出前三十日通知本局。未依上述規定者,一年內不得再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 對於無法如期配合或臨時取消之展期,以原排定展期之先後順序依序遞補,如無法提前展出者,由下一順序者遞補,直至可配合展期者,其他申請者不得異議。
八、借用本藝廊辦理展覽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展場布置包含上、下展人力及展示設計,均由展出者負責,所需用品得向本局商借。
 (二) 展品之裝框、包裝、運送、保險、場地布置與卸展所需之人力
及費用等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另展品及展出所使用之各項機
器設備、物品等需自負保管之責,本局不負保管及損害賠償責
任。
(三) 印製文宣時,其資料內容須事先與本局商議。
(四) 展出者不得改變展覽場地現有之設施,如有必要,經與本局協商獲得同意後始得辦理。
(五) 現場不得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亦不得有危及展覽空間及參觀民眾安全的展示,若有該項顧慮時,本局得結束該項展示;展示作品之清潔維護由展出者負責。
(六) 展覽期間現場禁止任何標價或商業行為,惟可標示作者之介紹與聯絡資料。
(七) 如有辦理開展茶會,以使用七樓展示區為限,請柬、餐點及飲料需自備,參與人數限於六十人以內。
(八) 展出者無故不履行以上所載之規定,本局有權立即停止該項展出。

九、停止使用原則及損害賠償責任歸屬
(一) 展出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已同意借用者,應停止使用。
1、違反國家政策及法令。
2、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秩序及安全。
3、涉及政治或政黨活動。
4、與申請內容項目不符或將申請展期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5、展示品具有危險性或有損本藝廊建築設備者。
6、展示活動供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7、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使用者。
(二)展覽內容應依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形,均由展出者自負法律責任。
(三) 展出者對於借用之場地應依本要點規定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若有任何損毀或故障,本局得評估損失情形要求展出者負賠償責任。展出者進行場地布置時應先知會本局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四)使用本藝廊設備公物應愛惜維護並嚴守使用時間,且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接電及私架各項器材,若有意外事故或損毀,展出者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