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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新行字第106003406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新聞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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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設置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審議資格:
    依法登記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並
    在臺中市經營者為限。

三、申請審議程序:
   (一)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施
         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檢送下列文
         件一式十六份,向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申報:
         1、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2、各項費用之平均單位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3、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4、基本頻道表、訂戶數、經營成本及營運現況。
         5、訂戶安裝數位機上盒之比率、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及未來之
            整體規劃。但系統經營者已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
            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無須檢送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
         6、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法規應備置之移轉訂價報告或其
            替代文據。
         7、公用頻道及地方頻道之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
         8、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9、社會救助及公益活動之參與情形及未來規劃。
         10、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新聞局得先行初審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所繳交文件是否符合規
         定,不合規定者應予退件,符合規定者則提報本會審議。
   (三)收視費率審議完成後之決議應由新聞局依規定於當年十二月底
         公告之,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四、本會審議前項收視費用時,得邀請申請者、相關產業、團體代表列
    席說明,惟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席。

五、本會決議收視費率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六、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以備查考,並予以保密。

七、本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通知,委員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委員為受審查者之現任或二年內曾任職受審查者之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給職或無給職人員。
   (二)委員之配偶、前配偶或他方婚約當事人,為受審查者之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委員之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之人
         ,為受審查者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八、本會執行秘書、幹事應列席委員會議。

九、議程及會議資料應於會前分送各出(列)席委員,但其具有急迫
    性不及編入議程者,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於開會時提出。

十、本會討論各項案件,召集人得視需要請各委員先行審查,委員於
    詳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所提報之文件後提出審查意見,供
    本會審議參考。

十一、本會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與決議 。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十二、本會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
      及其他事項,由本會執行秘書、幹事辦理之。

十三、本會得推選發言人乙名,就本會相關事務統一對外發言。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