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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地理資訊基礎資料管理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數創字第1130146638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數位治理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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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國土資訊發展,促進本市資訊交流共享,並確保各項基礎地理圖層資料更新維護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地理資訊基礎資料項目如下:
(一)行政界線圖層資料。
(二)道路系統圖層資料。
(三)都市計畫圖層資料。
(四)地籍圖層資料。
(五)門牌圖層資料。
(六)建物圖層資料。
(七)重要地標資料。
前項圖層資料之細項依本市千分之一數值航測地形圖之各類圖層分類。
 
三、本辦法之地理資訊基礎資料主管機關(單位)如下:
(一)行政界線圖層為民政局及各區公所。
(二)道路系統圖層為建設局。
(三)都市計畫圖層為都市發展局。
(四)地籍圖層為地政局及各地政事務所。
(五)門牌圖層為民政局及各戶政事務所。
(六)建物圖層為都市發展局。
(七)重要地標圖層分屬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四、地理資訊基礎資料庫管理維護權責與方式如下:
(一)行政界線異動時,於行政界線異動完成法定程序後,由民政局及各區公所於一個月內辦理行政界線圖層異動作業,並送數值資料至資訊中心辦理資料庫更新維護流通管理。
(二)道路異動時,由建設局於一個月內辦理道路圖層異動作業,並送數值資料至資訊中心辦理資料庫更新維護流通管理。
(三)都市計畫異動時,於都市計畫公布實施並完成都市計畫樁位公告確定後,由都市發展局於一個月內辦理都市計畫圖層異動作業,並送數值資料至資訊中心辦理資料庫更新維護流通管理。
(四)地籍界線異動時,由地政局及各地政事務所依規定辦理資料異動作業,並於一個月內提供地籍圖層數值資料至資訊中心辦理資料庫更新維護流通管理。
(五)門牌地址異動時,由民政局及各戶政事務所於一個月內辦理門牌點位資料異動作業,並送數值資料至資訊中心辦理資料庫更新維護流通管理。
(六)建物異動時,由都市發展局辦理建物圖層資料異動作業,並配合各項行政業務調繪修測,提供數值資料至資訊中心辦理資料庫更新維護流通管理。
(七)各單位提送數值資料,由資訊中心負責管理基礎地理圖層資料庫,並提供使用。
 
五、為完成地理資訊基礎資料更新維護作業,各主管機關(單位)應積極建立各項資訊異動之行政通報作業
六、地理資訊基礎資料之維護更新作業由各主管機關(單位)另定之。
七、地理資訊基礎資料之更新維護,應由本府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八、本要點各項作業應予列管,每年至少召開工作檢討會一次,邀集相關機關(單位)檢討工作成果,並就工作績效簽請獎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