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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級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業務稽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政二字第100001255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政風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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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府各級政風機構辦理業務專案稽核,以提昇興利行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案業務稽核,指針對本府各機關某項特定業務,應用普查、抽查的方式加以稽核,歸納彙整稽核結果,分析列舉該項業務整體面向運作情形,發掘隱藏的問題或危機,提供業務主管單位參採改進,並針對作業違常案件,作適當之處置。
三、本府各級政風機構於每一年度開始前,應深入評估機關政風狀況,並擇定易滋弊端、最為民眾詬病之業務,擬訂稽核計畫,辦理專案稽核。遇有情況特殊、需緊急辦理之必要者,亦得隨時辦理之。
四、專案稽核計畫內容應簡易、可行,包含時程、人力、方式、經費、及其他行政支援等項目,據以簽會相關業務主管單位,並經首長核示後辦理。
五、專案稽核以書面資料審核為主,現地勘查、人員訪查為輔。其有涉及專業或特定業務單位職掌者,應先期商請相關人員會同稽核。
六、本府政風處得就本府所屬各機關業務中,選擇特定業務與對象,簽奉市長核定後,指定該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專案稽核。
七、各機關政風室辦理專案稽核有人力、經費不足者,本府政風處視需求檢討調用支援。本府政風處辦理專案稽核於必要時得調用本府所屬各機關政風人員支援。
八、政風人員應本超然獨立之立場,明確敘述稽核結果,對缺失責任之歸屬,尤應明確指明;凡發現作業違常案件而有急迫處理之必要者,應即移由業務主管政風機構進行調查,查有涉及刑事或行政責任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其有隱匿或報告不實者,從嚴追究責任。
九、參加稽核工作人員,對於稽核內容應予保密,未經授權核准,不得對外洩露或發布;其有對外說明之必要者,由主辦政風機構統一負責說明。
十、擔任稽核人員,不得介入或干涉受稽核單位業務運作,亦不得將稽核資料作為受稽核單位個案事項認定准駁或合格之依據。
十一、稽核完成後,主辦政風機構並應召集各稽核人員研討稽核結果,整合各稽核人員個案稽核資料,撰寫專案稽核報告,內容包括:
(一)前言(辦理依據、背景)
(二)現狀分析(法令規定、執行機構組織與特質、作業程序、執行面向)。
(三)檢討改進(採整觀途徑、數據分析,客觀探討分析問題成因、不利影響,並包含重要個案
      差異與獨特之處、缺失事項及待改進決解問題等)。
(四)建議事項(具體改善措施、興革或獎懲建議)。
(五)結語。
十二、主辦稽核政風機構應將稽核報告簽會業務單位,並陳請機關首長核閱,發現之缺失及建議事項應追蹤列管改善辦理情形。
十三、各政風機構於完成稽核後,應撰寫稽核報告,並將稽核報告報送本府政風處審查。凡辦理卓有績效者,從優敘獎;執行不力者,檢討追究行政責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