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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幼兒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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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臺中縣公私立幼稚園教師之
    教學與研究,提高幼兒教育品質,並因應幼兒教育發展趨勢,設置臺
    中縣幼兒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提供入園服務,特訂定本
    要點。
二、輔導團設置宗旨如下:
(一)輔導幼稚園落實幼兒教育相關政策,建立幼兒教育正確目標。
(二)輔導幼稚園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以增進教師教學效能。
(三)強化幼稚園教學輔導,以提高幼兒學習品質。
三、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提供適性教育及提昇幼兒教育教學品質。
(二)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建立各種教材資源,豐富教師教學內涵。
(三)輔導教師積極研究進修,鼓勵創新,發揮教育功能。
(四)配合辦理幼兒教育訪視及巡迴輔導。
四、輔導團組織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綜理團務;置副團長一人,
      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襄理團務,置輔導委員五人,由督學及榮
      譽督學兼任。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業務承辦科科長兼任,負責規劃輔
      導團業務。
(三)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業務承辦人兼任,負責執行輔導團業務
      。
(四)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二人,遴選聘用專任輔導員二人、兼任輔
      導員二十五人,由國民小學或公私立幼稚園優秀教師兼任。
五、輔導團團員聘用資格如下:
(一)正(副)召集人由本府自各公私立學校(園所)首長中遴選兼任。
(二)專(兼)任輔導員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具備三年以上之幼兒教育教學經驗。
      2.學有專精之社會人士或已退休且熱心推動幼教工作之資深幼教教
        師。
      3.對於幼兒教育課程與教材教法及行動研究等層面,具有一定素養
        者。
(三)正(副)召集人及專(兼)任輔導員均為一年一聘,且為無給職,
      應實際從事輔導工作,並接受輔導專業成長訓練課程。
(四)前款人員服務績優者得續聘之。
六、輔導團專(兼)任輔導員權利義務如下:
(一)策劃年度輔導工作計畫。
(二)公私立幼稚園合格教師擔任專任輔導員者,每星期得以公假四天辦
      理輔導團業務,兼任輔導員者每星期得以公假半日辦理輔導團業務
      ;公假期間之課務學校(園所)得以代理(課)方式辦理。
(三)專任輔導員每星期進行二次教學輔導為原則,並應進行課程設計、
      輔導教學(教學示範、專題演講)、行動研究及教學視導、諮詢服
      務等,兼任輔導員應協助策劃、推動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並配合專
      任輔導員進行實際巡迴輔導工作。
(四)輔導員應接受持續之培訓。
(五)輔導員有選派參與各項進修研習課程及外埠參觀或出國考察之權利
      與義務。
(六)輔導員辦理各項輔導工作時得依實際工作內容請領講師鐘點費或差
      旅費。
(七)輔導團團員工作績效優良者從優獎勵,具特殊貢獻者亦得專案辦理
      獎勵。
(八)輔導員參與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試時,得依其甄試計畫積
      分採計方式優予辦理。
七、實施方式
(一)輔導與教學:依學校需求實施訪談諮詢、專題演講、課程規劃、個
      案討論、教學演示等,並進行座談與經驗分享,協助教師解決各項
      疑難問題。
(二)研發與推廣:辦理教材研發工作、蒐集教學資源及引介優良教學法
      ,推廣供幼稚園教師教學參考。
(三)入園服務與訪視:輔導員以巡迴輔導之方式進入園所實地了解教學
      狀況,並針對行政管理、教學活動、衛生環境提出建議,期能促進
      教學正常化。
(四)諮詢與輔導:透過入園服務,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並透過電話諮詢
      及輔導員電子信箱等諮詢方式辦理。
(五)自我評鑑與省思:每一學年由各輔導員提出年度工作報告與自我省
      思與建議,提供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參考。
(六)追蹤與輔導:依據先前入園服務與訪視之園所改進紀錄,組成輔導
      團研發會,針對特別需要改善之園所進行追蹤輔導。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教育發展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