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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高中及國民中小學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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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據國防部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睦睽字第○九四○○○三二七四號
    函頒之全民國防教育法實施計畫、教育部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社會教育
    課程及教學活動實施計畫及本縣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法作業實施計畫辦
    理。
二、目的:
    推動本縣各高中及國民中小學全民國防教育,增進學生之國防知識及
    全民防衛國家意識,確保國家安全。
三、辦理單位:
    臺中縣政府教育局
四、課程實施:
(一)組織:
      1.各校應成立「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委員會」,於每學年開學前訂定
        全學年度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計畫,並應落實執行。
      2.各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委員會」之組成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
        定之。其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或社區
        代表等,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列席指導。
(二)課程:
   1.高級中學課程內容包含:
     (1)國防安全。
     (2)軍事科學。
     (3)防衛技能。
     (4)國家意識。
     (5)全民動員。
     (6)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經濟、心理、文化認知、社會基礎等事務
          。
        前項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分配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國防通
        識課程綱要行之。
      2.國民中小學課程內容包含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及國防相關事務等
        ,課程教材採用教育部編訂之補充教材,並採議題融入式教學納
        入現行課程中實施。
      3.本縣各高中及國民中小學全民國防教育之實施,除依相關規定辦
        理,並應加強下列措施:
     (1)高級中學宜成立有關全民國防教育社團(如國術、童軍……)
          ,做為校內推廣全民國防教育之基礎單位。
     (2)各校應積極辦理全民國防教育相關活動(如專題講座、研修參
        訪……),呈現多元教學風貌,並於全民防衛動員演習時應配
          合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3)本縣各國民中小學請依教育部頒訂之國民中小學全民國防教育
          課程綱要(七、全民國防教育)中的基本理念、課程目標、分
          段能力指標、全民國防教育融入七大學習領域與十大基本能力
          之對應表、主要內容及實施要點等,統整設計實施全民國防教
          育之相關課程。
(三)師資:
  (1)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具全民國防教育教師資格者及
        教官擔任。
   (2)國民中小學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教師擔任。
五、課程評鑑:
    各校應就學年度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計畫內容,評鑑實施成效,研訂具
    體改進措施,並接受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訪視或評鑑。
六、經費:
    依據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編列所需預算辦理。
七、預期效益:
(一)推動施行準備作業,奠定全民國防基礎。
(二)建立教育內涵共識,深化民眾國防知能。
(三)協調分工作業機制,廣收教育推廣成效。
八、獎勵:
    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成效優良者,依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九、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