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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溫泉資源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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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機關功能,專責輔導管理本縣溫
    泉業務,研訂溫泉產業發展策略及政策,特設臺中縣溫泉資源發展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溫泉產業發展策略及政策。
(二)研議本府推動行政院溫泉開發管理方案之相關計畫。
(三)督導本府各機關溫泉開發管理相關計畫之執行。
(四)整合機關功能,落實本府輔導溫泉開發管理業務。
(五)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促進溫泉產業升級。
(六)其他有關溫泉資源開發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小
    組各項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旅遊處提請縣長自委員中
    遴派一人兼任,襄助處理相關業務;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本府民政處
    、財政處、建設處、工務處、農業處、地政處、交通旅遊處、法制處
    及臺中縣衛生局、臺中縣環境保護局、臺中縣文化局等機關(單位)
    科長以上人員兼任。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幕僚工
    作由本府交通旅遊處負責,置幹事十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財政處、
    建設處、工務處、農業處、地政處、交通旅遊處、法制處及臺中縣衛
    生局、臺中縣環境保護局、臺中縣文化局及召集人指定相關機關(單
    位)派員兼任,協助推動相關業務,並由各相關單位指派辦理溫泉相
    關業務之課長級人員擔任專責聯絡人,配合幕僚作業。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六、本小組審議之事項,得指定本小組委員先行初審,再送本小組審議。
    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請各相關機關辦理。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本府以外相關單位代表及人士,列席說明或提
    供意見,研議推動事項。
八、本小組為推動業務需要,得設置工作分組,邀請與業務相關之單位代
    表或人士,集會研議相關事項。
九、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旅遊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