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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設置路邊貨車裝卸區,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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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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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路邊貨車裝卸區,係指於道路兩側設置供總重量三點五 公噸以下之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裝卸貨物之臨時停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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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營業之個人、團體或法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申請設置路邊貨車裝卸區: (一)申請人身分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使用臨接路邊貨車裝卸區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四)臨接路邊貨車裝卸區之建築物一樓使用人及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 。 (五)申請地點所在里辦公處之同意證明文件。 (六)設置地點所在街廓同側一樓之使用人或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同意證明 文件。 (七)設置位置示意圖及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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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路邊貨車裝卸區之設置位置應由原有小汽車停車位改設之,同一街廓 (都市計畫道路兩相鄰路口)單側以設置一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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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路邊貨車裝卸區使用規定如下: (一)貨物裝卸時間由本府依各路段需求,於路邊貨車裝卸區標誌上標明 。 (二)供實際裝卸貨物行為之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使用,每次裝卸貨物 停車時間以二十分鐘為限。 (三)路邊貨車裝卸區設於停車收費路段者,每次停車裝卸貨物收費新臺 幣二十元。 (四)第一款裝卸貨時間以外之時段,供小汽車停車使用,並依該路段之 公告費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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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得視路邊貨車裝卸區使用效率,地區交通、停車需求等情況,變 更或廢止路邊貨車裝卸區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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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應協助管理路邊貨車裝卸區,避免其他車輛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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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依本要點規定使用路邊貨車裝卸區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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