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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3: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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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低收入戶傷病患及中低收入戶患
    嚴重傷、病者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醫療,特依據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之下列人員: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
      能負擔者,且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者。前述中低收入戶係指申請補助者,以家庭總收入
      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五倍。
三、本要點所訂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
    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並符合下列規定
    :
(一)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齒列矯正、整容、
      整形、病人運輸(如:救護車接送)、指定醫生、特別護士(如:
      呼吸照護)、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
      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病房費、膳
      伙食費、雜費、電話費及其他非醫療行為支出。
(二)申請人需自行要求院方於材料費(包含特殊材料費、高價材料費等
      )及藥品費(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等)之收據上註明該項費用
      非屬申請人指定;若無法出具證明,且其醫療費用收據僅記載藥品
      費或材料費,則不予補助。
(三)住院醫療費用部分負擔補助金額,以中央健保局公告之同一疾病每
      次住院部份負擔上限及每年住院部份負擔上限為限。
四、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一‧五倍)者,由本府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
(三)本補助每人每一年度最高補助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特殊個案經本府
      社工員訪視並專案簽請縣長核准者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領取政府相關醫療補助,必須擇一申請不得重複,且合計補助額度
      須符合前款規定。
五、申請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出院或門診就醫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
      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
      1.申請表(附件一)
      2.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醫療院所醫師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入、出院日期)、醫療費用收
        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均含費
        用明細)。
      4.列冊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5.一‧五倍之中低收入戶,應檢附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調
        查表及全戶稅賦證明。
      6.申請人已死亡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
        切結書(附件二)及遺產稅繳清證明,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7.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
        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可由村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理申請;安置
        於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得由其機構逕向
        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辦理。(附件三)
      8.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審查作業:
      1.鄉(鎮、市)公所於受理申請時就申請表件予以初核,並應即登
        錄補助記錄卡,彙送本府複核。
      2.本府收到申請文件後,複核審定補助經費函復鄉(鎮、市)公所
        。
六、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予停止補助,
    並追回已領取費用,如有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