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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受理執行拍賣土地案件作業辦法(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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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6  條暨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9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訂定。
二、總分局土地增值稅承辦人員,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執行
    機關)通知,應即移送查欠會辦單會請地價稅、房屋稅查核欠稅資料
    (隨到隨辦)後移還並於 7  日內完成查定土地增值稅,且將應納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回覆執行機關代為扣繳稅款後,並副知稅
    務管理科(含查欠會辦單及繳款書)及地政事務所。
三、稅務管理科應就代扣稅款函件列管,以便持憑領受參與分配款繳納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逾 6  個月未分配案件,應主動聯繫執
    行機關配合辦理完稅事宜。
四、土地增值稅承辦人員,須註記土地卡異動資料,並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第 2  項及第 39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寄發輔導函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農業用地併請通知拍定人)申請稅捐減免。應納土地增
    值稅金額微小者,得視業務狀況,暫免寄發輔導函。
五、下列案件免予寄發輔導函:
    1.免稅案件。
    2.原土地所有權人為法人案件。
    3.非農業用地或地上無建築物案件。
六、參與法院分配後,再行申請減免者,如有溢繳土地增值稅款,應退請
    法院另行分配。
七、輔導函應以雙掛號郵件寄達當事人或採送達證書方式辦理寄存送達;
    對於無法依前段規定送達之案件,應辦理公示送達。
八、本辦法實施前因無法送達或寄存送達案件,需清理之;個案應納稅額
    在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案件,得暫免補發輔導函,遇有申請減免者應
    專案審處。
九、資訊科應於單月產出前二個月(1、3、5、7、9、11 月)法拍土地清
    單,送業務單位查填有無送達輔導函,並將回證影印附清單,由主辦
    人員列管;股長平時抽核督導,稽核科審核員每半年抽查乙次。
    稅務管理科參與分配完稅資料配合實施抽查。
十、年度成績優良人員,得擇優依台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
    獎懲標準表規定陳報敘獎。
十一、本辦法自 96 年 1  月 22 日起實施,必要時得修訂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