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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受理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程序(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地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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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受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
    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為能提供本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
    簡稱委員會)充分資訊以作出適當裁處,發揮調處之功能,特訂定本
    作業程序。
二、為辦理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由地政事務所主任或秘書
    擔任召集人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前置會議,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登記課課長。
(二)登記課承辦員一人。
(三)測量課課長。
(四)測量課承辦員一人。
(五)地價課課長。
(六)地價課承辦員一人。
    地政事務所如認為有增加成員之必要者,得自行酌予增加。
    本小組幕僚工作成員,由召集人指定相關人員兼任之。
    受理跨所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時,由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分別
    辦理實地勘測,並由臺中縣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指定召開
    前置會議之地政事務所。
三、本縣受理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後,由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進行書
    面審核,未符合法令規定者,通知限期補正或予以駁回。
四、糾紛調處案件經審核符合法令規定者,即與轄區地政事務所連繫排定
    勘測日期,移請該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前置作業時,副知申請人及對
    造人,請申請人於勘測之日前逕至地政事務所繳納勘測費用。
    前項勘測費用依申請人所提分割方案,依內政部訂頒土地複丈費及建
    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逐案計收。
    第一項勘測費用申請人未於勘測之日前繳納者,地政事務所得僅勘查
    現況無需測量,並敘明處理情形函復地政處。如申請人繳納規費不足
    額時,地政事務所仍應至現場實地勘測,並告知申請人補足勘測費用
    。如申請人未於勘測完成三日內補足勘測費用時,地政事務所應敘明
    處理情形函報地政處辦理補正、駁回作業。
五、地政事務所接獲糾紛調處案,應先就登記、測量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初
    審,並指派測量人員實地勘測,就申請人擬分割方式之合理性及適法
    性先行擬具意見送交審查小組參考。
    前項測量人員於實地勘測時,應就爭議標的物及鄰近之水溝、道路、
    建築物等相關現況現場拍攝照片以為輔助。
六、地政事務所審查小組召開前置會議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相關課就登記、地價、測量相關法令及評估申請人擬具之方案,
      提供初審意見。
(二)由測量人員就實地勘測結果予以說明。
(三)擬具初審意見表(格式一)及檢附相關資料,報送地政處提供委員
      參考。申請人所提方案不具合理性或適法性者,一併研擬妥適方案
      。
七、審查小組召開前置會議時,應通知地政處指派人員列席。
八、地政事務所自排定勘測日起,至前置會議紀錄函送地政處之辦理期限
    ,除有正當理由報准外,不得逾三十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