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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具借用申請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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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學習需要,及參與學校生活,以學生學習為
      優先,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具,達到個別化教育理想。
(二)運用科技教育輔具,並經專業人員評估運用,以增進身心障礙學生
      學習成效。
三、適用對象:設籍本縣且就讀本縣縣立高中及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
    之特殊教育學生。
四、受理申請時間:
(一)第一學期九月一日至十五日;第二學期三月一日至十五日受理申請
      。
(二)視實際需求臨時提出申請。
五、申請借用程序: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得向現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
      進行學生需求調查,並應依申請流程(詳如附件一)辦理申請、採
      購及借用等事宜。
(二)教育輔具以向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借用為
   原則。由學校及家長(或監護人)填寫借據向特教中心辦理借用,
   並當場點收借用器具,歸還時亦同。
六、學生轉學或畢業之輔具處理方式:
(一)縣內轉學者:需繼續借用輔具者,具個別性之輔具隨學生移轉,由
      原學校回報特教中心,並請新就讀學校及家長辦理續借手續。
(二)轉至外縣市者:不予借用,請原學校回報特教中心,並辦理輔具歸
      還手續。
(三)國小畢業升學本縣國中者:需繼續借用輔具者,具個別性之輔具隨
      學生移轉,由國小回報特教中心,並請國中及家長辦理續借手續。
(四)國中畢業升學本縣縣立高中者:學生如就讀本縣縣立高中,且未逾
      該輔具之使用期限,在不妨礙其他在學學生權益下,得由國中回報
      特教中心,並請高中及家長辦理延長借用手續;如就讀外縣市學校
      ,則不予延長借用,應向特教中心辦理輔具歸還手續。
(五)符合前項各款情形者,請原學校於學生異動後十四日內將異動單逕
      寄特教中心。
(六)如遇特殊個案,另案處理。
七、輔具保管維護:
    借用人或借用單位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依輔具損壞時間不同,保管
    維護責任如下:
(一)保固時間內損壞:由輔具廠商負責維修、修復。
(二)已逾保固時間未達使用年限期間損壞:由借用人之家長(或監護人
      )自費修復。
(三)已逾使用年限損壞:由特教中心收回,並辦理報廢手續。
(四)輔具若遭竊盜遺失,應回報特教中心,除報警處理外,並依財產管
      理相關規定由借用人辦理賠償事宜。
(五)借用學校請於每學期末(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填寫「輔具
      使用追蹤表」逕寄特教中心。
八、其他:
(一)所借用輔具已損壞且無法維修,或因個人生長需求,所借用輔具已
      不適用者,得於該項輔具使用期限內重新申請相同輔具(檢附相關
      證明),經審核通過後借用。原借用器具應繳回特教中心,以利流
      通使用。
(二)教育輔具申請以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為主,以低年級、多障、重
      度且為低收入戶者為優先。
(三)教育輔具申請以非消耗品、教育用途為主。個人生活輔助器具請參
      考內政部「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項目」,提出申請。
(四)器具之使用年限依內政部「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及財
      產相關規定訂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