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衛生局檔案申請閱覽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衛生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申請應用檔案,應詳閱本須知,並至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n
    ear.archives.gov.tw ),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依作業程序詳填
    申請書(附件 1),並簽署切結書(附件 2),親自送持或書面通訊
    方式送達本局。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者,應填具「臺中市衛生局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申請書」,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 3);如係法
      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六)申請目的。 
(七)申請日期。 
(八)本局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
      ,載明其事由。
三、本局受理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最遲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
    申請人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
    其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四、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
    者,本局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五、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 5)之日起三十日內至本局應用檔
    案,並預先與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應用檔案時,
    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
    。經檔案管理人員收驗審核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填妥
    切結書,始得進入閱覽處所;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 7)確認件
    數後簽收。
六、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期間,由本局暫時保
    管,俟應用完畢繳費後歸還。
七、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煙、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經申請人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後,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私人物品應置於置物櫃。 
(六)未經服務人員允許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未經申請核准,不得擅自錄
      影(音)、攝影。 
(七)本局提供之應用器材應妥慎維護,不得破壞;違反者,依法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八)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案交還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保管
   ,應用影像系統者應完成登出作業。
八、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九、申請人有前二點所列情形,本局得停止其應用及記錄之,並依有關法
    令規定處理;若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十、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
    當日應用完畢者,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
    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另日再行調閱應用。
十一、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附件 8)向本局繳納費用。前項之收費,由本局開
      立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及身分證明文件交與申請人。
十二、本局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
      分及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十三、如有使用自備之手提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
      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