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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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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之一規定,使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成立體育
    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審核各校體育班之設立或停辦,得由體育學者專家、本府教育
    處人員組成審查小組依多元發展、區域平衡、進路銜接、重點特色等
    原則,辦理相關審查事宜。
三、體育班之設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設班種類之足夠訓練場地、相關簡易體能訓練室及器材設備。 
(二)聘有專項運動種類之合格體育教師或合格專任運動教練。 
(三)最近三年內參加全國級運動競賽獲前三分之一名次。 
(四)能自行籌措體育班發展經費。
四、體育班設置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畫緣起。 
(二)學校體育委員會組織及工作小組。 
(三)發展運動之種類。 
(四)發展種類之訓練場地、設備及器材。 
(五)學生來源。 
(六)招生方式及員額。 
(七)師資及教練。 
(八)課程規劃,應包括科目、授課時數、學分數及成績考核等項目。 
(九)培訓及參賽計畫。 
(十)生活、課業輔導及升學輔導等。 
(十一)經費來源。 
(十二)適應不良學生輔導計畫。 
(十三)獎勵措施。 
(十四)未來展望與預期效益。 
(十五)其他相關事項。
五、體育班之籌設及運動訓練事宜,由學校體育委員會初審通過,報本府
    核定後實施。前項學校體育委員會之組織,應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各
    相關行政主管及家長會委員代表、體育教師代表及教練擔任委員。
六、體育班發展之運動項目以三項為原則,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
    會、全國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競賽種類為限。
七、體育班以專班方式設置,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自一年級開始;國
    民小學自五年級開始,並得視運動種類發展之需要提前至三年級開始
    ;逐年推進。
八、體育班每年級以一班為原則,國民中小學每班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
    高級中等學校以四十人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普通班的編班人數上限
    ,招生人數未達二十人者,須報本府核准始得設班,連續二年招生人
    數未達二十人者,自第三年起停辦。
九、國民中小學體育班入學方式,應以術科檢測成績為依據,不得實施學
    科測驗。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之招生方式,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方案及相
    關規定辦理。
十、體育班學生之甄選,應訂定招生簡章,並於公告前二週報本府核備後
    公開辦理之。
十一、國民中小學體育班之課程,除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
      外,應安排專項術科課程,每週以十節課為原則;專項術科課程之
      安排,得使用彈性學習節數;正式課程仍應依課程綱要七大學習領
      域學習節數百分比規範授課。
十二、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之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一般學科課程:依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規定實施。 
  (二)體育專業課程:包括體育專業學科及專項術科,每週以十二小時
        為原則,並得自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科目及學分數中調整或得
        以其他適當時間補足之。
十三、體育班得視實際需要,利用課餘時間實施補救教學,並得利用例假
      日或寒、暑假辦理集訓工作。
十四、體育班課程應由體育委員會負責規劃,並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或
      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十五、體育班課程編排方式,得考量特殊項目之場地、師資需求,利用晨
      間、課後或假日實施課外專項課程,其鐘點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體育班師資遴聘方式如下: 
  (一)一般學科:由學校合格教師擔任。 
  (二)體育專業課程:專業學科部分應由合格體育教師擔任,必要時得
        聘請校外合格教師兼任;專項術科課程應由合格體育教師或專任
        運動教練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教練擔任,其鐘點費或津
        貼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學校應建立體育班學生一般學科課程、體育專業課程及專項術科課
      程之資料檔案,作為追蹤輔導參考。 
      各校應重視體育班學生之學習生活,提供課業、生活及生涯輔導。
十八、體育班學生不願接受訓練或參加比賽者,國民中小學學生非依學區
      就讀者,應返回原學區學校或額滿改分發學校就讀;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應由學校依規定輔導轉班或轉學。
十九、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體育班員額編制以每班二人為原則,國民中小學
      員額比照普通班辦理。
二十、設立體育班之學校應依實際需要,將體育班新設開班費、經常費、
      人事費、設備費等經費列入校務發展計畫,自行編列預算支應,並
      得尋求社會資源,籌募體育班發展經費。
二十一、本府為加強對學校體育班之督導考核,得組成訪視小組進行評鑑
        ,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府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應限期改善
        ,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必要時得減招或停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