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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精神疾病防治諮詢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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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精神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事項,
    特設臺中市政府精神疾病防治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事項之諮詢。
(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事項之諮詢。
(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事項之諮詢。
(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事項之諮詢。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衛生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臺中市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另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二)本市衛生局代表一人。
(三)精神衛生專業人員一人至二人。
(四)法律專家一人。
(五)病情穩定之病人或病人家屬一人至三人。
(六)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
    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
    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年數之同
    意始得為之。
    本小組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小組得就諮議事項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先行
    調查研究,擬具意見送本小組參考。
七、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事務;幹
    事二人,處理本小組行政業務。
    總幹事及幹事均由本府就臺中市衛生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臺中市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