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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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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緊密聯結本縣毒品危害防制平台,整
    合反毒資源,建立完善合作機制,有效防制毒品危害,特設臺中縣毒
    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設綜合規劃及轉介服務組、社會扶助組、犯罪預防組、預防宣
    導組,各組任務如下:
(一)綜合規劃及轉介服務組(衛生局負責):
      1.擬訂毒品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及成效檢討,召開毒品防制工作
        會議。
      2.辦理轉介個案至衛生署指定醫療機構戒治,提供心理諮詢、愛滋
        病篩檢及治療,或轉介至民間公益、宗教戒毒團體戒癮。
      3.提供戒毒諮詢及心理諮詢。
      4.辦理醫療機構管制藥品管理。
(二)社會扶助組(社會局負責):
      1.提供社會扶助及福利諮詢。
      2.弱勢家庭個案輔導。
(三)犯罪預防組(警察局負責):
      1.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查處及毒品犯罪預防宣導。
      2.推廣毒品危害防制宣導。
      3.辦理毒品危害危機處理。
(四)預防宣導組(教育局負責):
      1.辦理毒品危害預防宣導。
      2.辦理校園毒品危害防制教育及推廣家庭重建觀念。
      3.提供學生毒品危害防制諮詢服務。
      4.辦理毒品防制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ㄧ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或
    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衛生局長兼任,綜理中心業務
    ;組長四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社會局局長、本縣警察局局長及衛
    生局局長兼任,並置組員若干人,負責幕僚作業及本中心各項業務運
    作與聯繫。
四、本中心設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主任擔任主任委員,副
    主任擔任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與
    觀護人、臺中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執行秘書、綜合規劃及轉介
    服務組、社會扶助組、犯罪預防組及預防宣導組之組長兼任外,並聘
    請醫療、心理、社工、法律或社會公正人士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
    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
    ,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餘委員
    任期內出缺時,由縣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因
    故均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相關機構人員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五、本中心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六、本中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代
    表列席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或提出報告。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警察局、社會局及教育局分別依編組任務
    執掌編列預算支應,或上級機關補助款支應。
八、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