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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2: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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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特依據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設臺中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
      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
    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
    相關機構、團體代表遴聘之;任期二年,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期滿不受續聘次數之限制外,其餘代表期滿得續聘一次。但代表機關
    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
    、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縣長就各目的事
    業主管人員派兼之;其中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五、本小組每年開會三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
    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時,除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
    人代表、民意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
    代表外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計入出席人數。
    本小組開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於本府網站發布並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
    或辦理。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
    協調處理事宜時,並得邀請申請人與相關機關、團體列席。委員對於
    審議身心障礙權益受損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九、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