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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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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多元
    表演藝術之發展,並對表演藝術活動補助之對象、條件、標準、經費
    使用限制及執行成果考核方式有明確規範,以達公平、公正、公開之
    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演藝團體。
(二)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三、補助條件:
(一)活動地點:限於本市各級學校、公園綠地、社區及各表演場所舉辦
      之演藝活動,演出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人自行確認與辦理借用,
      本局不代借場地。
(二)活動類型:音樂、舞蹈、現代戲劇、傳統戲曲及民俗技藝等演藝活
      動。
四、申請時間:
    本局每年自 4  月 1  日起至 4  月 15 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下
    一年度演藝活動補助之申請,並得依實際狀況需要,彈性延展受理期
    限。
五、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七份,逕寄本局表演藝術課(40359 臺
    中巿英才路 600  號),信封上並應註明參加「臺中市文化局演藝活
    動補助」:
(一)本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書表。
(二)主管機關立案證書影本。
(三)申請人存摺影本。
(四)第七點第二項之同意書。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六、補助額度:
    申請人同一年度內獲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且不得重複接受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補助。
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如申請人隱而未報,一經查知,本局
    得撤銷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款者並全數追回:
(一)個人、工作室、協會、經紀公司、學生社團或學校附屬團隊,或公
      民營事業單位附屬團隊。
(二)曾接受補助,對補助款之運用經評估成效不佳、或無故取消執行計
      畫、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款、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事實
      發生後二年內不予補助。
(三)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
      屬實者。
(四)重複接受本府其他補助。
      申請人應出具同意書,如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時,同意將已領之
      補助款繳回本局。
八、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初審:由本局審核,對於未依規定備齊申請資料或逾期申請者,不
      予受理。
(二)複審:
   1.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於每年五月召開審查委員會評審。
      2.審查標準:演藝活動計畫具完備性、可行性,以及所需經費申請
        人另備有配合款者為優先考慮。
九、請款方式:
    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於下一年度活動辦理完畢後,檢齊收據、支出
    分攤表、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資料,送本局辦理核發補助款。最遲須
    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
十、成果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視同棄權,本局不予核撥補助
    款。
十一、督導及考核: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
      局得派員前往實地訪視。
十二、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若因故需要變更實施時間、地點者,應即敘
      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涉及計畫內容者不得變更,擅自
      更改者,本局將撤銷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款項者,並應繳回。
十三、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宣傳活動時,應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
      指導或合辦單位。
十四、申請書表及核銷經費文件可至本局網站 http://www.tccgc.gov.t
      w/  點選下載。
十五、申請人於獲補助後提送相關成果報告資料,應包含書面及電子檔,
      書面以 A4 格式直式橫書製作,電子檔以光碟存錄。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