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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補助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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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
  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勞委會補助要
  點)之規定,落實建立協處勞資爭議多元管道,穩定現階段與中介團
  體良性互動模式,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勞資關係中介團體(以下簡稱中介團體),係指其章程明
  定係以促進勞資和諧,增進勞資合作,調處勞資爭議為目的之人民團
  體或基金會。
三、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請求協調勞資爭議申訴書,經徵獲
  該申訴當事人同意,得將爭議案件轉介至中介團體處理。
四、本府轉介爭議案件時,以一事由一案件為原則。
五、中介團體依勞委會補助要點提出申請協調補助費,經本府依規定審查
  不予通過之案件,就實際上已依程序召開協調會議,因資方未出席、
  勞方未出席、所提出協調方案不具體或其他因素者,得向本府申請補
  助,同一事由每件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仟元;勞委會如於年度中
  因經費預算不敷使用,縮減補助額度時,就經審查通過准予補助案件
  ,依規定標準計總金額與勞委會實際補助金額其金額部分,每件補助
  一千元;勞委會終止協調會補助時,就本府轉介協調案件除勞資雙方
  均未出席、自行和解、自行撤銷者外,每件補助一千元。
六、中介團體向本府申請補助應檢附:
(一)申請補助案件明細資料。
(二)協調案件補助費領據。
七、本府所補助協調案件費之中介團體,不得再以相同案件接受其他團體
  或政府單位補助。
八、本府應組成審查會,委員至少三人,就中介團體所提出之協調案件進
  行審查,其中外聘委員二人;外聘委員審查費每件六十元,每位外聘
  委員每次審查費不足二千元,以二千元計,超過一萬元,以一萬元計
  。
  審查委員之差旅費或交通費,本府不另補助。
九、中介團體應將協調會議紀錄副知本府,每月十日前應將上月協調案件
  統計分析資料送本府備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