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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政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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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
    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特訂定本要點。
二、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內容記載,以地政事務所之土地建物登記
    資料為準。
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如下:
(一)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及護照別名。
(二)所有權人出生日期。
(三)所有權人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四)土地標示:地段、地號、面積、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五)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六)建物標示:地段、建號、建物門牌。
(七)建物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土地、建物之他項權利及土地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不予顯
    示。但不予顯示之部分應予註記。
四、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以所有權人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
    列證明文件,經地政事務所當場審核無誤後於五個工作日內核發:
(一)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一
      )、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護照影本(若無者免附),
      身分證明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並於影本之文件上簽註本影本
      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1.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時,除檢具英文不動產
        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護照影本外
        (若無者免附),應另填具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
        係者,不在此限;代理人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於證明文
        件內簽章。
      2.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中國大陸地區作
        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五、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證明書格式如附表二
    。
六、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可參酌附表三之
    資料來源填載。
七、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應填載之英譯文字,以通用拼音為原則。
八、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得先列印申請標的之公務謄本附案;英文不
    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資料以該公務謄本之核發日期為基準日。
九、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工本費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十、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之歸檔,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