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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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政府獎勵民眾協助失竊車輛獎金支給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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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臺中市政府為獎勵民眾尋獲失竊車輛汽機車,頒發獎金,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民眾,係指警察人員以外之人。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四、民眾協助尋獲失竊車輛,本府得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汽車每輛新台幣五百元。
(二)機車每輛新台幣二百元。
五、民眾協助尋獲失竊車輛,應由警察局公開頒獎或指派專人頒發獎金。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警察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