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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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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對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
    醫療費用龐大之中低收入老人提供醫療補助,以減輕其家庭負擔,增
    進其福利,依據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五條第二款規定,將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六個月以上,家庭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
      低生活費用之二點五倍之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最近
      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未獲其他單
      位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二)低收入老人不適用本補助作業要點,請另依臺中縣低收入及中低收
      入戶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申請。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全
      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但義肢、義眼、義齒、配鏡、
      鑲牙、洗牙、齒列矯正、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
      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之手
      術費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膳食費、雜費、看護費、病房費及其
      他非醫療行為支出,不予補助。
(二)補助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以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同一疾病
      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及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為限。
(三)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請自行要求院方於「藥品費」(特殊藥品費
      、高價藥品費)及「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註明該項費用非屬「
      指定藥品費」及「指定材料費」;如無法出具證明,且其醫療費用
      收據僅記載「藥品費」(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或「材料費」
      (特殊材料費),不予補助。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之老人,補助
      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之老人,補助
      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三)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但特殊個案經社工訪視並專
      案簽請核准,以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為限。
(四)領取政府相關醫療費用補助,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且每年度合計
      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前款規定。
五、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地鄉(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經鄉(鎮、市)公所依規定初審後,陳報本府社
      會局辦理複審。
      1.臺中縣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補助申
        請表(附件一)。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3.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未列冊者,請檢具中低收入戶
        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調查表、全戶財稅證明。
      4.全民健康保險(IC)卡影印本。
      5.最近三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註明入、出院日期)
        。
      6.最近三個月內自付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7.具領人收據二份(附件二)。
      8.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行檢附委託書(附件三)
      ;申請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及切結書(附件四)
      ,由受任人具領。
六、申請人以虛偽不實情事申請補助者,除追回已領取之補助款外,並於
    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