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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4: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推展志願服務經費補助標準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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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志願服務,結合民間團體參
    與志願服務,提升志願服務的品質與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參加祥和計畫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立案團體;其中以能結合當
      地資源及秉持經營社區的理念、推動社區志願服務組織、推展符合
      社區化之志願服務方案者及參加中央或本府相關評鑑績優者為優先
      補助對象。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項目僅限於教育訓練。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志願服務巡迴輔導方案:補助歷年評鑑績優之志願服務團隊擔任「
      巡迴輔導種籽」,以責任區認養模式輔導成立社區志工隊,指導規
      劃服務方針、招募志工、辦理教育訓練等輔導新興志願服務團隊邁
      向穩定發展的軌道。補助項目含督導費每次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交
      通費、誤餐費、行政管理費及雜支等,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
      元。
(二)編印志願服務工作手冊:補助項目含通訊費、撰稿費、編輯費、設
      計費、印刷費及雜支等,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志願服務聯繫交流活動:補助項目含通訊費、交通費、場地租借費
      、場地佈置費、教材費、保險費、誤餐費、臨時酬勞費、雜支等項
      目,補助額度以參與志工人數每人約新臺幣二百元列計。
(四)教育訓練含志工訓練、志工督導訓練及其他專業訓練等,每場次補
      助項目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保險費、
      誤餐費、臨時酬勞費、雜支等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五)社區化之志願服務方案:含老人服務、居家服務、關懷問安、青少
      年及兒童服務、婦女服務、外籍配偶服務及社區服務等,補助項目
      含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保險費、誤餐
      費、雜支等項目,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表揚活動:補助項目含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保險費
      、誤餐費、臨時酬勞費、雜支等項目等,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
      萬元。
(七)服務、觀摩活動、專題研討會:如聯合招募、志工才藝競賽、志工
      趣味競賽、志工成長課程、激勵措施等,含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
      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保險費、誤餐費、臨時酬勞費、雜支等
      項目,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八)志願服務會報:含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誤餐費、臨時酬勞費、雜支等項目,每案最高補助新臺
      幣三十萬元。但運用單位召開內部會報不予補助。
(九)志工保險費:須加入祥和計畫滿一年之團隊且志工於該運用單位累
      積服務滿一百二十小時以上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四、補助作業原則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應於方案執行前三十日擬訂包
      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
      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內容之實施計畫書送
      本府審查。
(二)符合第三點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者,依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
      助民間團體作業要點及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
      準提出申請。相關資料請參考:
      網址:http://www.taichung.gov.tw/social_b/service/service.
      asp。
(三)符合第三點第九款規定者,檢附志願服務人員名冊(載明服務時數
      )、團體保險保單副本、保費收據正本等資料函送本府審查。
(四)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所領受之補助款為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
      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府審核
      ;如所領受之補助款為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得由本府先憑
      領據列報,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五)相關申請補助案優先函轉內政部申請補助,內政部未補助項目或補
      助不足者,再依本要點補助。但評估方案具急迫性及重要性,得不
      受此限。
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