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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3: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鄉鎮市公所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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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開口契約,指依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在一定期
    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以價格決標,視實際
    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契約。
三、各公所應參考前三年度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實際規模,事先與
    廠商簽訂之開口契約,至少應包含下列類別及施作範圍:
(一)道路工程類:包括市區與村里道路、計畫道路、農路(含農水路)
      、部落聯外道路、橋樑、市區道路標誌、緊急照明、下水道及邊溝
      等附屬設施。
(二)水利及水土保持工程類:包括市區排水、野溪、水土保持設施與水
      門及抽水站(或抽水機組)等附屬設施。
四、各公所依前點規定簽訂之開口契約,得以租賃相關車輛、機具及器材
    方式辦理。
五、各公所為應實際救災工作需要,得就第三點所定之開口契約類別與範
    圍之外,再簽訂其他類別及範圍之開口契約。
六、各公所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效履行,且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依中央對各級地
    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七、各公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並應將依
    第三點簽訂之開口契約影本函送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處
    。
八、各公所辦理災害搶險搶修工作,如有替代開口契約之其他可行方案,
    得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敘明理由連同替代方案函送本府財政處,替
    代方案經本府各主管業務單位審查同意者,得視同已簽訂開口契約。
九、各公所未依本注意事項簽訂開口契約時,本府得依應行注意事項第九
    點規定,調減以縣災害準備金核定補助該公所之災民救助金及緊急搶
    救費用百分之五十。
十、各公所為加速災害搶險搶修工作之進行,以爭取救災時效,可依政府
    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開口契約採用複數決標方式
    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