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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7: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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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
    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下列科目或領域
    之教學支援工作者;其支援工作項目為:
 (一) 英語及第二外國語。
 (二) 鄉土語言。
 (三) 藝術與人文。
 (四) 綜合活動。
 (五) 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特色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科目、領域專
      長。
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大學以上該科或該領域畢業者。
 (二) 大學以上畢業並取得該項科目或該領域二十學分以上者。
 (三) 取得教育部或縣市政府認證該科目或該領域合格證書者。
四、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關於各該科目或各該領域之資格認證,其認證作業
    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五、學校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期限在一學期以上者,應公開甄選
    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進用之。其進用期間,每次
    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逾一學期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逕由校長進用
    之。
六、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跨校接受聘用;但教學時間每人每週合計以不超
    過二十節為原則。
七、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之給付,依聘約辦理。
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進用原因消失時,學校得終止聘約,但應於聘約
    中事先約定。
九、現職軍、公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者,每週不得逾四節課,並應
    經現職服務單位同意。
十、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人員,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時,應
    事先請假並經學校同意後調整授課時間。
十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在校出勤管理依聘約辦理。
十二、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聘用,行政作業事宜由學校教務處主辦,會同
      人事單位辦理,並造具名冊,依先後次序以每學年度裝訂一冊存校
      備查。
十三、進用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學校應
      於十日內寄發聘書並告知簽約日期,雙方依通知日期簽訂聘約。聘
      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受聘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姓名。
   (二) 任教科目、領域。
   (三) 聘任期限。
   (四) 鐘點費之計算。
   (五) 服務規約。
   (六) 聘約發文日期文號。
   (七) 其他有關事項。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權利義務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
      用辦法」辦理。其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依
      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惟每次聘任期限不得超過一學年。
十四、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依
      本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