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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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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設置臺中市市有財產出售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處理 市有財產價格評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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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擔任, 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派任之: (一)地政處處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建設處處長 (五)經濟處處長 (六)主計室主任 (七)台中市地方稅務局局長 (八)消費者保護官 (九)法制室主任 (十)本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主任 (十一)本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主任 (十二)本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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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市有財產之主管單位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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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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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為之。 開會時,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委員指派人員代理出席。 前項指派人員代理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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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委員對於本人及其親屬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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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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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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