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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督導評估小組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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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水利建造物之安全及落實維護管
    理事項,發揮防汛功能,以防止水患,特設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督導
    評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督導檢查所屬辦理所轄水利建造物之
    安全檢查及防汛相關工作事項,其作業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水利建造物如下:
 (一) 防洪建造物:指堤防、防洪牆、護岸、防水門及其附屬建造物。
 (二) 禦潮建造物:指海堤、防潮堤及防潮閘等。
 (三) 其他建造物:指與河防有關之閘門 (排水門) 、抽水站及取水工程
      等。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檢查本府興辦之水利建造物管理制度等事項。
 (二) 督導檢查本府辦理所興辦之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理情形。
 (三) 督導檢查本府所興辦之水利建造物防汛防災作業辦理情形等有關事
      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名,由本府工務局長兼任,綜理水利建造物安全檢
    查作業;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任,襄助召集人綜理水利建
    造物安全檢查作業,並置督導小組成員若干名,由本府工務局相關業
    務人員組成,執行督導作業。
五、本小組之督導檢查分為定期檢查及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每年辦理二次
    ,分別於年底及汛期前;特別檢查則視需要辦理。檢查之方式包括文
    件查閱及現場抽驗。
六、本小組之督導檢查項目如下:
 (一) 各項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理情形:
      1.前 (年度) 次督導檢討結果與建議事項辦理情形。
      2.本 (年度) 次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工作辦理情形。
      3.河川駐衛警、巡防人員編組、訓練 (儲備人員訓練) 成果。
      4.水利建造物平時巡查維護紀錄及安全檢查成果及書面資料。
      5.防汛、防災 (預警作業) 工作及宣導辦理情形。
      6.水門巡邏箱維護管理情形。
      7.標示管理機關、委託單位及緊急聯絡人等告示牌設立情形。
 (二) 各項水利建造物之防汛相關作業辦理情形:
      1.防汛材料數量、地點及管理。
      2.汛期作業準備情形:水利建造物巡查紀錄、防汛手冊、應變小組
        作業要點、移動式抽水機維護管理、水門維護管理等。
      3.破堤施工事宜及應變計畫 (有否申請、位置相符否、破堤處圍堰
        或堤防培厚是否確實等) 。
七、本小組現場抽檢之水利建造物,應占已完成檢查總件數至少百分之五
    以上,其抽驗之工程由副召集人指定,必要時,得增加現場抽檢件數
    。
    對經檢查列為第十點立即改善者,應全部抽檢,不受前項百分之五限
    制。
八、 本府應辦理下列安全檢查:
 (一) 依照水利建造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平時檢查及特別檢查
      ,並均應保留詳細紀錄。
 (二) 依照本府所定之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表 (如附件表三—表七) 辦理
      每年二次之定期檢查。
九、本小組執行所轄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之督導檢查前,應為下列準備工
    作:
 (一) 逐項查對所轄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表。
 (二) 擬定本小組抽查工作行程與日期之計畫。
 (三) 本小組抽檢工作相關表格準備。
 (四) 其他相關及交辦事項。
十、本小組各項檢查結果分為立即改善、注意改善、計畫改善、正常四等
    級如下,其檢查表格如附件表三—表七:
 (一) 立即改善:水利建造物損壞並致影響其功能。
 (二) 注意改善:水利建造物局部損壞,應防止其損壞擴大者。
 (三) 計畫改善:水利建造物已顯現缺陷或經評估需改善其功能或年久須
      維修者。
 (四) 正常:水利建造物外觀、結構及功能正常。
十一、本小組應於督導檢查後舉行水利建造物安全督導檢查工作結果綜合
      檢討會議。
      前項改善工作計畫應考量與相關計畫相結合並優先提列歲修、新建
      工程及其相關計畫, (如表八—表十) 已達成檢查作業之完整性及
      實際效果。
十二、本小組之督導檢查工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四月底前完成,並於次
      年一月底前將督導成果彙整為年度水利建造物安全報告陳報經濟部
      備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