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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及附屬機關加強新聞發布聯繫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新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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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各附屬機關辦理新聞發布
    聯繫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置發言人四人依序為二位副縣長、機要秘書及新聞處處長,或由
    縣長指定之,代表本府及縣長對外發言。
三、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業務,由各單位及附屬機關另置發言人,由副
    主管或單位秘書兼任,承主管或首長之命,對外發言,並督導屬員辦
    理新聞發布聯繫工作。
四、本要點所稱新聞發布聯繫工作,指下列事項:
(一)本府施政措施、計畫、方案及其他執行成果,與民眾權利義務有關
      之重要事項。
(二)本府重要會議之決定與報告事項,闡揚政策與政績,而不涉及機密
      者。
(三)縣長、副縣長及一級主管重要公務活動、講話及指示事項。
(四)本府對民意機關之施政工作報告及答詢之事項。
(五)縣民對本府施政、計畫、方案執行之輿論反應與質疑,應予說明或
      解決事項。
(六)本府舉辦重要縣政活動之宣導。
(七)配合本府各單位辦理其他縣政建設宣導及辦理新聞發布聯繫工作。
五、涉及二個單位以上之新聞,由各單位發言人或聯繫人員先與相關單位
    之發言人聯繫,必要時得洽請本府新聞處(以下
    簡稱新聞處)進行協調,統一處理有關新聞發布事宜。
六、遇重大突發事件,足以影響社會整體利益者,各單位應就業務職掌,
    主動提供資料,由新聞處統籌辦理。但事件僅影
    響各單位業務時,由該單位自行協調處理或酌情適時發布新聞。
七、各單位有關重大施政決策及措施,應由新聞處處理;各單位發布一般
    施政新聞,應副知新聞處。
八、新聞處為推動政令,得主動辦理有關新聞發布事宜,請各單位提供資
    料時,各單位應予支援配合。
九、新聞處就每日媒體之輿情反映,加會各相關單位妥為處理,並作適時
    之澄清說明,以維護本府形象。
十、各單位發言人或聯繫人員,應切實掌握新聞資訊,凡足以影響國家利
    益、政府信譽及社會安寧秩序之報導,應研判其
    可能之發展及影響,並研擬對策,陳報縣長核定後,聯繫有關單位或
    協助新聞處共同處理。
十一、各單位發言人或聯繫人員,加強與各傳播媒體之聯繫與溝通,就一
      般性業務適時提供正確資料或說明,減少揣測與釐清誤會。各單位
      主管得視實際需要,洽請新聞處舉行記者會,就有關問題作詳盡說
      明,解釋誤會,澄清視聽,以增加施政宣導之績效。
十二、新聞發布應加註提供資料之各單位一級主管或分層負責規定有決定
      權責之人員。
十三、各單位召開重要會議,應通知發言人或新聞處派員參加。
十四、本府縣務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決議事項、主席指示及重要公務活
      動與講話,經核定後由新聞處統一處理。
十五、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要點規定事項,加強辦理新聞發布聯
      繫作業。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