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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及附屬機關新聞資料提供評比實施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新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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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政令宣導工作,提昇
    本府及各附屬機關新聞發布功能,鼓勵各單位提供新聞資料,特訂定
    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發布單位,除本府各單位外,附屬機關為臺中縣文化局、
    臺中縣警察局、臺中縣環境保護局、臺中縣衛生局、臺中縣地方稅務
    局、臺中縣消防局。
三、實施方式:
(一)各單位應指派一人兼任新聞聯絡人,以利聯繫及提供新聞資料。
(二)評比方式依下列分組實施:
      l.甲組:本府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農業處、社會處
        、地政處、勞工處及交通旅遊處。
      2.乙組:本府財政處、人事處、主計處、行政處、計畫處、法制處
        、資訊處及政風處。
      3.丙組:臺中縣文化局、臺中縣衛生局、臺中縣環境保護局、臺中
        縣消防局、臺中縣警察局及臺中縣地方稅務局。
(三)各單位應將新聞相關資料送至本府新聞處登記桌或以電子檔 e  至
      信箱 tcnews@ms15.hinet.net,以為統計,如提供新聞資料供新聞
      處整理撰寫,亦計入該單位成績。
(四)成績計算方式以提供則數計算之,每提供一則一分。
(五)各單位提供則數統計表由本府新聞處每週提報業務會報,供各單位
      參考。
四、獎勵方式:
(一)每半年實施獎勵一次,依成績計算方式將各單位成績加總,甲、乙
      、丙各組分別取前三名,致贈紀念品。
(二)年度結束後依前款成績加總,各組各取前三名,獎勵標準如下:
      甲、丙組:
      1.第一名:主辦業務人員一員,記功一次;協辦業務人員二員,各
        記嘉獎二次。
      2.第二名:主辦業務人員一員,記嘉獎二次;協辦業務人員二員,
        各記嘉獎一次。
      3.第三名:主辦業務人員一員,記嘉獎一次。
      乙組:
      1.第一名:主辦業務人員一員,記嘉獎二次;協辦業務人員二員,
        各記嘉獎一次。
      2.第二名:主辦業務人員一員,記嘉獎二次;協辦業務人員一員,
        記嘉獎一次。
      3.第三名:主辦業務人員一員,記嘉獎一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