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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輔導工會辦理勞工教育經費補助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8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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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輔導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落實勞工
    教育成果,提高幹部素質,增進會員對勞工事務之認識,以健全工會
    組織,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講習會申請本府補助經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要點辦理。
三、工會實施勞工教育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擬定實施計畫報本府備查,
    其實施計畫應載明方式、時數、時間、經費、教材及參加人員名冊。
四、勞工教育實施時數,每人每年應在四小時以上,其經費來源由本府編
    列預算予補助。
五、本府輔導產、職業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講習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輔導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講習經費補助以乙次為上限。
(二)講師費:依據本府預算編審辦法講師鐘點費標準,以外聘講師每小
      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核計。
(三)教材文具費:依據工會所送計畫依實審核補助,文具費含原子筆、
      筆記簿、出席證等,每人最高新臺幣六十元,編印講習教材資料每
      份最高新臺幣一百元。
(四)誤餐費:依參加人數及講習天數,依本府預算編審辦法規定按每人
      每餐新臺幣六十元補助,講習會辦理半天補助午(或晚)餐,辦理
      一天於下午五時以後結束者補助午、晚餐二餐。
(五)申請勞工教育補助經費每申請工會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三萬元整。
六、本府輔導本縣縣級總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講習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最高以計畫經費預算之百分之七十為限。
(二)辦理一日講習者,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辦理,二日講習者,補
      助新臺幣十六萬元為上限,全年不逾五梯次。
(三)講師費:依據本府預算編審辦法講師鐘點費標準,以外聘講師每小
      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核計。
(四)講師撰稿費:每千字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
      二小時為限。
(五)講師交通補助費:如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速鐵路「以搭乘經
      濟座(艙)為原則,核實列報」、短程計程車、汽車、火車、捷運
      、輪船等費,均核實列報。如駕駛自用汽(機)車等,其交通費得
      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六)場地租金:每日新臺幣八千元。
(七)場地佈置費:每場三千五百元。
(八)教材文具費:依據工會所送計畫依實審核補助,文具費含原子筆、
      筆記簿、出席證等,每人最高新臺幣六十元,編印講習教材資料每
      份最高新臺幣一百元。
(九)餐費及茶點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十)住宿費: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新臺幣八百五十元。
(十一)交通費:含租賃遊覽車、飛機及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艙)
        為原則」、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核實列報,且每日
        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
(十二)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辦理一日活動者投保新臺幣一百萬元(含
        醫療),辦理二日活動者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含醫療)。
(十三)郵電費:每場次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十四)雜支費:每場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七、本府輔導辦理勞工大學學程經費補助,應事先將實施計畫專案報府核
    實辦理。
八、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講習,應於每年年度終了時將當年度實施勞工教育
    成果報告報本府備查,如經本府補助經費未將成果報府者,下年度申
    請時不予補助。
九、本府每年度辦理勞工教育之考核,對成績優良之工會由本府獎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