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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推行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1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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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全面落實
    推動本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執行野生動物保育工作重點及實施要領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有
    關規定辦理。
(一)進出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審核及定期調查追蹤:
      由本府農業處依照規定受理全縣有關進出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申請
      文件審核,層報中央主管機關,並定期調查追蹤進口保育類野生動
      物之飼養流向。
(二)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飼養登記及查核:
      依規定辦理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飼養登記及查核業務,建立完整資料
      檔,隨時掌握各類野生動物飼養情形,若有飼養不當或虐待行為,
      即予依法嚴辦。
(三)非法獵捕、宰殺等案件之處理:
      對非法宰殺、獵捕、進出口、買賣、陳列、加工、騷擾、虐待野生
      動物等違法行為及違反管制事項,評估案件等隨時查明立即處理,
      屬於經常性、一般案件由本府農業處自然保育科洽同相關單位處理
      ,重大檢舉及違法案件以及主動性、計畫性之查核取締工作由聯合
      執行小組執行。
(四)建立狩獵、電毒魚者、山產店、山產業者基本資料:
      為有效防止濫捕、濫獵,以鄉鎮市為單位,掌握目前從事狩獵、電
      毒魚、山產店及山產業者名冊及動物來源並進行查緝及督導、杜絕
      違法情事。
(五)重點地區、人員之宣導座談:
      針對狩獵人、電毒魚人、山產店、山產業者、鳥店及其他寵物店經
      營者,野生動物養殖場,動物展覽場所定期舉辦座談、講習、觀摩
      等活動,宣導相關法令及正確保育觀念。
(六)野生動物棲息地之保護:
      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漁業法之規定,選定縣內亟需保護之地區劃
      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或擇定適當淡水河川做為重點,加強上、中、
      下游全線之巡邏取締、宣導及資源調查,棲地改善等經營管理工作
      。
(七)保育觀念之宣導及人員培訓:
      由本府農業處規劃辦理野生動物保育巡迴演講及展覽,製作適合中
      、小學及社會人士觀賞之野生動物保育宣導影片、錄影帶,印製各
      類宣導摺頁、書冊,製設各種解說牌、警示牌,舉辦以生態保育為
      主題之親子教育活動,並定期調訓各級工作人員。
三、本府為督導各項野生動物保育業務之執行,並有效進行抽查取締工作
    ,得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條之
    規定設置「臺中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其設置
    要點另訂之。
四、工作經費:
(一)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向行政農業委員會申請補助。
五、執行本項業務有功之警察人員依照刑事案件破案規定優予敘獎,各級
    行政人員由本府依其事蹟核實敘獎,其有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