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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所屬漁港管理站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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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管理所屬各漁港管理站,特訂定
    本要點。
二、為漁港業務之需要,本府農業局漁業及農會輔導課,得視業務需要酌
    派人力至所屬各漁港管理站。
三、派駐漁港站人員之上、下班時間,依本府之規定,並於站內簽到 (退
    ) ,並由站內較高職等人員負責管理,其差假、勤惰由本府人事室、
    農業局隨時監督之。
四、漁港管理站業務範圍:
 (一) 保管、維護漁港管理站之公務、財產,並列帳管理。人員異動時應
      辦理移交。
 (二) 公文書之處理,由站內較高職等人員負責管理,並於每日指派專人
      將公文書送至本府農業局漁業及農會輔導課登記桌簽收,逐級陳核
      ,及攜回管理站公文書,交承辦人員處理。
 (三) 每日應排定行程巡視港區二次,執行左列事項,並於巡查日誌內詳
      實填註。於每週一交專人攜回本府農業局,逐級陳核。
      1.漁船進出港區及港內航道之管理。
      2.漁船停靠碼頭及起卸漁貨之管理。
      3.漁船加油、加水、加冰位置及其他先後順序之管理。
      4.漁港之管理及維護。
      5.岸上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護。
      6.港區清潔之保持及廢棄物、廢棄船之處理。
      7.港區攤販之管理及取締。
      8.港區建築之管理。
      9.港內泊地之航道水深之管理。
     10.漁業遭難之救護與查報。
     11.強風時漁船出海之管制。
     12.港區風速、風向、潮汐、波浪、漂砂情形變化等資料、觀測、蒐
        集及報導。
     13.協助漁船用油之管理。
     14.協助漁貨場外交易之取締。
     15.非法漁業之取締。
     16.其他妨害港區防染及安全之管理與取締。
     17.於漁民聯合服務中心辦理「漁船申報進出港作業程序」規定事項
        。
 (四) 遇有突發事故,應即回報本府農業局及相關單位,並作適當處理。
 (五) 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