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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2: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中小學專業輔導人員服務績效考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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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二條。
 (二) 臺中縣國民中小學專業輔導人員進用要點。
二、目的:
    國民中小學專業輔導人員服務績效之考核,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
    的原則,作準確客觀的考核。
三、對象:
    本縣聘任之國民中小學專業輔導人員。
四、考核方式:
    專業輔導人員服務績效考核分平時與年終、平時考核隨時辦理,年終
    考核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由考核人員完成考核,惟任職至年終未滿六
    個月者不予考核。
五、考核內容:
    就專業輔導人員之工作職掌,依其專業輔導知能、工作內容績效、工
    作服務態度等,訂定服務績效考核表 (如附表) 。
六、考核人員:
    由教育局業務主管課長依據專業輔導人員平日辦理工作績效及參酌的
    專業輔導人員督導、副督導建議報請教育局局長核定。
七、考核等次、名額:專業輔導人員服務績效考核之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
    定:
 (一) 甲等:
      1.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提升一階續聘;已提敘至本職等最高階
        者,績聘時不提敘薪階,得由本府頒發獎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
        一年者,績聘但不提敘薪階。
      2.考核總分達八十六分以上,應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件。
 (二) 乙等:經考核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留原職續聘。
 (三) 丙等:經考核未達七十分者,應予解聘。
八、本府於新進或續約聘用專業輔導人員,訂立聘用契約書時,應載明本
    要點第七點之規定事項。
九、專業輔導人員平時考核應視其具體事實辦理獎懲,於年終考核時併計
    其成績。
十、專業輔導人員之副督導、督導,其服務績效之考核適用本實施要點。
十一、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