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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作業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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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教科圖書開放政策,特依據國民
    教育法及政府採購法訂定本注意事項,以輔導轄內國民中小學選購教
    科圖書,提升教學品質。
二、本府所轄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 一律採用經教育部審定合格,
    領有執照且未逾期限之教科圖書。
三、教科圖書之選用與採購作業以分開辦理為原則:其選用,以學校為單
    位,採購作業以全縣聯合方式辦理之。
四、為簡化行政作業,本縣教科圖書之採購事宜,每年統一委由國中二所
    、國小四所學校承辦,各校每學期應將選用教科圖書之版本及數量於
    指定日期前,送交當年度指定教科圖書採購承辦學校,以辦理議價;
    辦理採購作業時,應於合約中明定由書商提供一定比率之備用教科圖
    書以供轉學生與班級使用及提供大字體或點字之教科圖書,以供特殊
    班學生使用。
五、各校辦理教科圖書選用作業,應組成各科教科圖書選用小組;其成員
    應以各學科召集人,各學年或學科教師代表,至少三人以上,必要時
    得邀請學生家長代表列席,並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由教務 (導) 處
    統籌相關事宜,經審查彙整後簽請校長核定並報請聯合辦理採購承辦
    學校辦理採購。
六、參與 (或曾參與) 各版本教科圖書編審或試用之人員,不得擔任教科
    圖書選用小組成員。
七、學校應儘速決定教師下學年擔任教學之年級,俾使選用小組與教學者
    合一。選用之教科圖書,應以教育部核定公告之教學科目,同一年級
    同一科目於同一學年內以採用同一版本之教科圖書為原則。
八、各校學科 (領域) 任課教師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二月蒐集教科圖書資料
    及填寫評審表,送選用小組參考。選用小組應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決定
    版本,選用過程應作成紀錄,經校長核定後,妥為保存五年,以供查
    核。
九、教科圖書評審表應包括其物理屬性、內容屬性、使用屬性及發行屬性
    等指標。
十、各校選用教科圖書時,不得主動要求出版公司贈送商品,對於出版公
    司隨教科圖書所附贈教具或教學媒體,應確認其為課程或數學內容相
    關之簡易軟、硬體器材,並應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十一、對於已選用之教科圖書,應每學期至少一次蒐集使用者之意見,作
      為下學年選用之參考。
十二、辦理教科圖書採購人員應確遵「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辦理採
      購時,應請出版公司填報投標廠商聲明書。
十三、教科圖書經選定後,其採購作業屬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之財務採
      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該出版公司為獨家
      供應廠商採限制性招標,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相關程序辦理。
十四、各校教科圖書選用或採購事項,本府將列為視導人員視導要項之一
      ,視導人員應於學校註冊前後赴各校抽查核對,如有不合規定者,
      應即糾正或查明議處。
十五、各校應參照本注意事項訂定教科圖書選用辦法,並經校務會議決議
      通過後實施。
十六、本注意事項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