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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0: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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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縣立國
    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事宜,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臺中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為遴選
    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縣長擔任召集人,教育局長擔任副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縣長就學者、專家代表、家長會代表 (不得少於五分之
    一) 、教師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愛表中聘兼之,
    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委員出缺時由縣長依出缺委員代表屬性聘任遞補之,聘期至該任任期
    屆滿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學務管理課課長兼任之; 置幹事
    一至二人,由本府教育局業務承辦人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五、本會委員及協助處理業務人員對於委員名單、校長人選及會議中所討
    論之內容,均負有保密義務。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車馬費。
七、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得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一) 經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公開甄選、儲訓合格者。.
 (二) 現任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校長者。
 (三) 曾任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校長者。
 (四) 現任他縣市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校長、取得服務縣、市政府
      同意者。
 (五) 本府教育局督學、課長經公開甄選儲訓合格,具國民中、小學校長
      資格者。
    具有前項第五款資格者,以參加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校長遴
    選為限。
八、本會由本府教育局召開,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他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
    通過。
九、本會審查有官委員之本人、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以內之姻
    親,及曾有此親屬關係或直接關係者,該相關委員應自行迴避。
十、校長出缺或任期屆滿時,由本府教育局公布學校名單,公開受理申請
    ,並將審查合格人員提請本會遴選之。各候選人除依規定提交個人相
    關證件及辦學理念等書面報告外,委員會並得視需要進行面談及訪查
    。
十一、本會審議各國民中、小學校長人選時,得邀請相關學校家長會代表
      、教師代表列席表示意見。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三、本要點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