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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九年一貫課程教學輔導團團員遴聘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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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縣九年一貫課程教學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第四點第三
    款規定訂定之。
二、員額與資格:
 (一) 輔導團員額:輔導團團員分為領域召集人、副召集人、專任輔導員
      及兼任輔導員,其員額原則分配如下表:
 (二) 輔導員資格:
      1.消極條件:未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及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各款情事者,且最近三年內考
        績未考列第四條第三款或丙等以下者。
      2.基本資格:
      (1) 具有合格教師資格,實際擔任教學工作年資屆滿三年以上且服
          務成績優良,有具體事蹟或證明文件者,但現任輔導員不在此
          限。
      (2) 具備電腦基本文書處理,上網蒐集彙整資料以及收發、回復電
          子郵件能力者。
      (3) 對研發各學習領域課程與教材教法及各學習領域教學實務行動
          研究,具有一定素養,並有濃厚興趣者。
三、專任輔導團員甄選報名:
 (一) 報名方式:符合前點報考資格者取得服務學校校長同意書,備妥下
      列表件 (附件一、附件二) ,以掛號郵件寄臺中縣政府教育局督學
      室,或逕送督學室輔導團收。
 (二) 繳交文件:
      1.同意書一份‧
      2.報名表一份。
      3.相關學習領域學經歷證明、著作 (或相關領域理論或實務性論述
        ) 、訓練證明或其他書面、電子檔案。
      4.教學活動設計。
      5.專業成長歷程檔案。
 (三) 報名日期:另定之
 (四) 簡章公佈於本府教育局網坫。
四、專任輔導團員甄選甄試:
 (一) 初審:由團長組成遴聘小組負責初審工作,通過初審之名單公布於
      本府教育局網站。
 (二) 複審:
      1.時間地點:另定之
      2.項目:教學演示、口試。
 (三) 錄取名單公告於本府教育局及輔導團網坫。
五、兼任輔導員之遴聘:
 (一) 符合輔導員資格者,備妥下列表件,以掛號郵件寄臺中縣政府教育
      局督學室,或逕送督學室輔導團收。
      1.服務學校校長同意書一份。
      2.報名表一份。
      3.相關學習領域學經歷證明、著作 (或相關領域理論或實務性論述
        ) 、訓練證明或其他書面、電子檔案、專業成長歷程檔案。
 (二) 由團長組成遴聘小組負責審核,擇優錄取。
六、訓練:錄取人員參加本府規劃辦理之相關輔導員培訓研習班,研習期
    間以公假登記。
七、遴聘與檢核:
 (一) 錄取、訓練合格之輔導團員由縣長公開頒發證書,任期一年,服務
      績優者得予以續聘。
 (二) 輔導團員應接受檢核,檢核項目包括服務績效、參與進修研習狀況
      、論述著作等。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